在司法局备案委托书的程序及所需材料

1执业5年以上的三律师10W注册资本有自己的地名和专职律师。

2申请材料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事务所的宗旨、形式、责任等。);

(二)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名称检查申请表(10近似名称);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

(五)发起人(合伙人)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证明;

(6)发起人(合伙人)的品行证明(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拟同意律师流动的证明;

(8)发起人(合伙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发起人(合伙人)可以从事专职律师的职业担保。

3程序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由市司法局审查。初审合格后,按照要求的内容格式提交申请材料,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吉林省司法厅。通过终审后,吉林省司法厅出具《正式受理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通知书》。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正式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相关文件,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并经省司法厅受理审查合格,由省司法厅正式批准设立。两个月内未提交相关文件或者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批准设立,设立申请人一年内不得提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以虚假材料或者欺骗手段取得《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正式受理通知书》的,该通知书无效,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吉林省司法厅负责办公室条件的正式受理和审查,省司法厅也可委托市司法局代为进行受理和审查。

2.律师事务所名称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由市司法局审查。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应当提交省司法厅进行检索。

3.申请人收到省司法厅批准设立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准通知书到省司法厅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向省、市律师协会申请登录。律所只有登录后才能开展业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原件用来挂在办公室,复印件用来验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公告,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申请补发。

4.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发起人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正式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将其律师执业证书交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后,市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正式聘用财务人员、制定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规则,并将上述事项向主管机关备案。省司法厅可以委托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开业筹备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5.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

6.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伙人协议、章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住所的,应当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司法厅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合伙协议的,在省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第一款所列变更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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