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最近一次修改是什么时候?
2.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间:2001 10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商标法;
3.《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间:2065438+2003年8月30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经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三审通过,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1.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3.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记,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记、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5.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称、标志、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批准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维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