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公安杨毅简历
姓氏:丁羽
性别:男性
出生日期:1953
最高职务:广西桂林市政法委原书记。
罪行:贿赂、非法持有火器和弹药。
处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简历:
袁,中共桂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原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
控方指控:
(1)丁羽与妻子陈红共同犯罪:1995年6月11日至1999年3月1日,丁羽利用担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柳州市中山城娱乐有限公司经理江强(另案处理)争取减税、贷款结算、赌博等事宜。他的妻子陈红利用与时任柳州市公安局警察的丁羽的特殊关系,长期住在江强提供的房间里,充当江强的“教母”。先后18次与丁羽共同收受江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6万元。(二)丁羽单独作案:1997年7月至10年7月,丁羽承接柳州市顺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芳生产防伪印章、自行车防盗板的业务,分两次收受刘芳给予的“奖金”、“茶水费”,共计人民币8万元;1997期间,丁羽为柳州市汽车技术检测中心承办人秦志标(另案处理)承揽柳州市公安局“楼梯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分两次收受秦志标1710000元;私藏枪支、弹药罪:6月1996日至6月1999日,丁羽通过向下属王永平、杨一峰索要、收受礼品的方式,秘密藏匿运动手枪1支、运动步枪两支、7.62毫米手枪子弹450发。
法庭听证:
2000年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丁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丁羽担任公安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直接或间接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被告人丁羽还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本案中,被告人丁羽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后果。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红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受贿罪判处丁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丁羽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宣判后,丁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6年6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原局长丁羽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3年2月1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丁羽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根据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多次贪污未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谁索贿,谁就要受到更重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调查丁羽的纪念品:
1999 9月10日,丁羽被司法机关抓获。
1999年9月20日,丁羽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1999 10 6月18日,检察机关依法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0年2月2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丁羽死刑。宣判后,余不凡不服,提出上诉。
2001 6月1日,二审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3年2月13日,丁羽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