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明确了什么?

近年来,土壤污染造成的危害屡见报端。如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农田污水和地下水污染事件、“河北沧县小朱庄污染”等,都使得土壤污染的防治和保护迫在眉睫。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简称《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通过,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今年7月27日。

作为我国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未来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和要求是什么?

建立基金制度,政府就成了“兜底人”

案例一:环保组织“好空气卫士”在今年6月发布的一份检测报告中指出,河南新乡市部分地区收获的小麦镉超标数倍至十倍。这也是“好空气卫士”在该地区发现“镉麦”的第三年。小麦中的镉来自土壤,土壤中的镉来自周边电池企业的排放。

新乡的污染只是农田土壤污染的一个案例。目前,中国许多农田土壤污染不是农业本身造成的,而主要来自上游的工业污水。但是污水排放涉及很多企业,很难找到污染源。一些企业甚至已经关门大吉,无力承担修复责任。

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教授朱立中表示,草案将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成因复杂的毒地修复的“兜底人”,将国家和省两级的资金作为修复的经济主体,避免了过去由于责任主体不清、修复不到位导致此类污染土壤修复不及时的情况。

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持续投入土壤污染防治,但对于需要修复的土壤,依然是车杯具。对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亮泉指出,土壤污染治理需要大量资金。目前土壤修复项目主要由国家出资,资金压力巨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资金来源体系,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土壤污染防治。

从“污染责任”到“损害责任”

案例二:70年代的美国,胡克化学公司向拉夫运河倾倒了约21000吨有毒化学物质,将其埋入土中,以一美元的价格将土地卖给了尼亚加拉瀑布教育局。此后,它上面建起了一所公立学校,数百名学生入学后患上了严重的疾病。1994年,西方石油公司同意支付129亿美元,以弥补联邦政府在清理污染方面的开支。

这一事件导致了美国超级基金法的出台。该法律规定了污染的可追溯性和连带法律责任。可追溯性是指无论污染行为是否合法,污染者都要对其污染行为负责;联合行动是指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潜在责任方时,可能要求任何一个潜在责任方对整个清理和修复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鉴于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建议,将草案第三条规定的“污染责任”改为“损害责任”。

“损害责任”原则是指只要有任何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都是损害,行为人必须承担责任。万鄂湘解释说,“污染责任”就是谁污染谁治理,或者谁污染谁付费,大部分只是一次性的,更多的是交一点污染治理费。如果用“损害责任”,其内容要宽泛得多,包括生态修复。不管将来这块土壤发生什么样的生态破坏或对人类健康的损害,污染者都要承担责任,相当于一种无限的责任。“损害责任”的范围、深度和广度都比“污染责任”大得多。

执法还是需要技术保驾护航。

案例3:六六六是一种化学农药。我国耕地土壤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受到HCH污染,1983禁止使用HCH,根据土壤中有机污染物自然降解规律加强土壤改良。30多年后,中国耕地土壤中的HCH已恢复到安全水平。

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锁研究员表示,这是中国农田污染风险管控比较成功的案例,在国际上得到了认可。

草案的顺利实施还需要相关技术发展的支持。索说,近20年来,中国积极探索农田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现在中国的研究水平,包括大规模农田修复技术的应用水平,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近10年来,我国在污染场地修复方面发展迅速,适用于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复技术已在我国多个大型复杂污染场地案例中成功应用。

不过,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琦雯也表示,国内土壤修复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从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全产业链的建设和完善。要形成一批综合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一批有活力的中小企业,推进我国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这些都将在今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

严格按照这个意见去做,相信环境污染会有很大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