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第八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具有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固定营业场所、设施和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候选人的技术、经济专家库;(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三年;(二)近三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累计中标金额在654.38+0.6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下同);(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注册执业资格(含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的人员不少于65,438+00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5,438+00人;(四)技术经济负责人是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项目管理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注册专业资格;(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第十条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项目招标代理资格1年;(二)近三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65,438+0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项目管理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注册专业资格;(5)注册资本不低于654.38+0万元。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第十二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注册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项目管理经验证明;(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八)出资证明书和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人评标意见)。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按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2012))
第八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具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该机构近三年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降级或撤销;
(八)近三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央投资甲级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654.38+00万元人民币;
(二)从事投标的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低于50%,注册投标人不低于30%;
(三)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五)近三年中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数量在60个以上,或者累计中标金额在60亿元以上。
第十条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从事投标工作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低于50%,注册投标人不低于30%;
(三)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五)近三年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数量在30个以上,或者累计中标金额在30亿元以上。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中央投资预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从事投标的员工不少于65,438+0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低于50%,注册投标人不低于30%;
(三)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人数在300人以上。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第十四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和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五)在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未因在业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六)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申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七)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低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