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新规发布,2022年底前调整评级体系,从根本上遏制虚假高评级。

8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信用评级新规”),以期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 提升我国信用评级的质量和竞争力,促进信用评级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

《信用评价新规》主要对信用评价机构提出了共16条要求,主要集中在五大方面:一是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高评级质量和差异化;二是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内控机制,坚持评级的独立性;第三,加强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机制;四是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第五,严格监督管理信用评级机构,加大处罚力度。

“高评级高违约”的怪现象

值得关注的是,信用评级新规在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4家机构和个人的意见96条,合理采纳意见62条,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部分调整。

记者了解到,《信用评级新规》的出台,主要是因为“高评级、高违约”现象频发。信用评级结果不能客观反映企业和债券的真实风险,国内债券发行人的评级普遍明显高于国际水平。

Wind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8月6日,84.38%的发债企业评级在AA以上,去年同期为85.84%。

此前,《征求意见稿》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核查机制,制定实施方案,逐步将高评级主体比例降至合理范围”,这也引发了今年上半年债券信用评级下调的热潮。

Wind数据显示,2021上半年,共有2686只债券和212家企业被下调评级,而2020年上半年,主体评级被下调的债券数量为1902只,主体评级被下调的企业数量为100家。

一位行业信用评估专家告诉记者,目前的评级结果并不能清晰地反映债券和企业的风险。《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一些评级公司干脆下调评级结果,盲目放大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误伤”,使部分企业丧失了在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进一步加大了债券违约风险,也影响了持有债券的投资机构。

在8月6日发布的《信用评价新规》中,监管层将相关表述调整为“信用评级机构应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在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差异化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

启动评级机构追溯检查机制

围绕建立差异化评级方法体系,《信用评价新规》也做出了配套的政策指导。

有关部门吸收了“考虑评级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一次性调整信用等级三个以上子等级的情形”的相关意见,提出“除因并购、分立等正常经营活动导致的评级结果调整外,,信用评级机构应立即开始全面的追溯测试”。

业内人士表示,启动评级机构追溯测试,有助于体现评级结果的可验证性和可预测性。

一方面,有利于评级公司建立合理的评级方法体系,使评级结果更加客观透明;另一方面,也为投资机构评价和选择评级公司提供参考,有利于引导投资者为评级机构的相关政策买单。

投资者为评级买单或迎来春天

事实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付费的评级机构的政策引导,信用评级新规增加了相关表述“继续引导和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的应用范围,在债券估值定价、债券指数产品开发和质押式回购的机制安排中,可以参考投资者付费评级的结果,可以选择投资者付费评级作为内控参考”。

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刘方根曾发表专栏文章指出,应发挥投资者付费模式下评级结果的定价功能,这种模式下的评级结果相对更客观。建议根据投资者付费模式下的评级结果构建专门的收益率曲线作为定价依据。

监管会借机调整可投资债券的门槛。

此外,此前多方反映,信用评级结果仍是部分债券发行和投资刚性准入的“门槛”。

在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已经关注到了这样的问题。其中提到“降低对外部评级的监管要求,适时调整监管政策中各类基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弱化债券质押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回归市场”,这也体现在此次发布的信用评级新规中。

郭进证券分析认为,未来监管若能逐步降低对外部评级的要求,证券选择范围将扩大,将降低评级机构追求虚假高评级的动力,提高投资机构在评级需求中的主动性。未来我国可能会逐步形成“外部评级+内部评级+第三方评级”相结合的评级参考体系,提高评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据悉,《信用评级新规》将于2022年8月6日实施,信用评级机构和市场主体还有一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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