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有火灾隐患的大型集合焰火晚会,主办方必须向哪个部门申报?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和焰火晚会,组织者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依法组织演练。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扩展数据:

防火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组织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检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防火防烟分区和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可能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标志,并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施日常消防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和管理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住宅在同一建筑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经营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防火防爆要求的位置。

已建成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和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材料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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