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具备哪些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正在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残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医。
罪犯患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
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扩展数据
依法查处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人员: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透露,2014年,有138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其中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长王驹等12名局级干部。
为监督纠正“有权人”“有钱人”等罪犯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2065年3月438+04日至2月14日,广东检察机关核查减刑、假释的“三类罪犯”2895人,纠正非法减刑、假释案件6起,核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322人。
截至今年65438+10月初,广东司法机关已将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138人收监执行,其中群众举报的“非三类罪犯”4人,涉黑涉恶罪犯1人,涉金融犯罪罪犯7人,涉职务犯罪罪犯126人。
据介绍,这126人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长王驹、云浮市委原常委钟德彪、广东省经贸协会集团原总经理冯克业、广州市园林局原副局长叶荣达、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一惠、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等12名局级干部。
人民网-138广东因不遵守监外执行被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