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指使他人教训敌人,对方被枪毙。他被指控故意杀人。结果如何?
王(左)。受访者家属震惊:男子在闹市区被枪杀。
教唆他人犯罪的男子,姓葛,49岁。他是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月镇韩楼村人。他当过煤矿工人,做过煤炭生意。
被枪杀的人叫王,今年35岁,和他住在同一个村子。
165438+10月23日,王的二姐王世英告诉记者,父母有五个孩子,弟弟在家里排行第五,叫王五。“弟弟有两个儿子,生前靠养鱼为生。”
时间回溯到2002年5月10日下午4点。
当天,王世英在淮北市一家大型批发市场从事鞋子批发。当她忙得不可开交时,电话突然响了。丈夫在电话里急切地对她说:“王五在910厂菜市场被枪击,正在送往附近的淮北矿工医院。我不知道她是生是死。你应该快点走。"
这消息犹如晴天霹雳。
从王世英步行需要10多分钟。
她放下手中的工作,匆匆赶往医院。途中,她遇到丈夫骑着摩托车来接她。“到了医院,我看到我弟弟的头和手都受伤了,太可怕了。医生说他已经死了。我跪在地上放声大哭,姐夫也哭得死去活来。”
虽然这件事已经过去了18年,但知情人士断断续续的讲述,基本还原了当天的事件。
具体案发现场位于淮北市杜集区博山路西段路口。当时是比较繁华的闹市区,910厂菜市场就在附近。
这时候,王从菜市场的一栋小楼里下来,他的妻子跟着他,还有几个朋友跟着他。他们打算乘出租车去淮北市相山区。
就在这时,一辆奥拓车突然在他们附近停下,车上下来三个壮汉,两个拿着菜刀,一个拿着制式猎枪,把王五团团围住。
两个持刀男子冲上前,挥刀就砍。王五本能地用手护住头部,手指当场被砍断。他连中数刀,头朝下蹲下。
歹徒“砰”的一声朝他的腹部开了一枪,王武顿时倒在血泊中,地上流淌着一大滩鲜血。
奥拓车开了过来,三个杀手钻进去开走了。
当年射杀王的双管猎枪。资料图枪声打破了下午的寂静。
凶手开枪很快,时间极短。附近居民恢复后,立即拨打了120和110。
淮北市杜集区公安分局接警后,立即派出20多名民警赶赴现场调查。
王武被紧急送往附近的淮北矿工医院抢救。到医院后,还没等他上手术台,医生就发现他已经停止了呼吸。
经法医鉴定,他的肝脾被弹片击穿,胸腔里全是血。他被刺了10多次,死于失血性休克。
破案:警方迅速抓获13人。
光天化日之下,你怎么敢在闹市区持枪杀人?这就是震惊安徽省的淮北“5.10”持枪杀人案。后来安徽省公安厅发来明确电报,正式将此案列为省厅督办案件。时任公安厅厅长的崔亚东和时任副厅长的陈晓萍指示淮北警方加大调查力度。
在连夜召开的案件分析会上,淮北警方专案组根据案件特点推断出一个结论:这起恶性枪击案具有明显的雇佣性质,背后一定有幕后操纵者。
通过深入细致的摸排走访和调查取证,一名韩姓男子浮出水面。
2002年6月14日凌晨,韩被淮北警方抓获归案。
一名嫌疑人被逮捕。资料图经审讯,何某交代了伙同他人持枪杀害王的犯罪事实。
专案组民警循线而上,分赴陕西、河南、浙江、江苏、湖北、新疆等地。经过49天的艰苦追捕,12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缴获猎枪1支、出租车1辆、砍刀5把、人民币6万元。该案被淮北警方成功侦破,安徽省公安厅通报淮北市公安局进行表彰。
追逃:主谋潜逃一年,投案自首。
通过对该团伙的审讯,专案组发现该案背后有一个叫葛的人,就是当初案情分析会上推断的主谋,随后神秘失踪。
专案组给葛的画像是,初中文化,当过煤矿工人,做过煤炭生意,10多年前与王有过矛盾。
葛开始被追杀。
2002年7月8日,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淮北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
2003年6月5438+10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一审宣判,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枪击王的男子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其余11犯持有枪支罪,并对死者家属进行相应赔偿。
同年6月4日,在逃亡一年后,葛向淮北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他向警方交代,他在1990娶了妻子。婚后夫妻不和,三年后离婚。“后来王五好像和她有关系。”“王五平时欺负人,他和我没有直接冲突。我心里一直觉得这家伙很坏。”
他说,2002年4月的一天,他和朋友韩等人在淮北市路的一家烤鸡店吃饭。席间,他去小便,突然看见王五路过酒店门口。王五没有看见他。回到酒桌上,对韩等人说:“王五这个坏蛋。你有机会给他一个教训。”对方同意了。
后来,在韩的要求下,葛安排他人联系韩去找王。
事发当天上午10左右,有人通知韩,王被发现,韩带两人持两把菜刀和一把猎枪拦截王。
当天下午4点左右,他们在910厂附近的菜市场街口遇到了王。韩等人用刀将王砍伤,另一人将他击毙。
案发后,葛某将韩某等3名凶手连夜送至安徽合肥,并提供6000元。后来,他打电话给韩,说王已经死了,让他们逃走。
2003年7月14日,淮北市检察院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葛犯故意杀人罪,认为其没有国家法律,有计划地故意伤害他人,对王的死亡采取放任态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支付20万元,缓刑。
同年8月4日,淮北中院出具该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调解书,称在法院主持下,葛某与死者王的母亲及其他家属自愿达成协议,王家属要求葛某赔偿丧葬费、赡养费、扶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并要求对葛某判处缓刑或不予缓刑,以利于及其家庭的安定团结。葛某愿意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开庭前先行垫付65438元。
庭审中,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任何异议。他说他不想杀王,只想教训他一顿,打他一顿。
淮北中院审理后认为,葛某指使韩某等人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葛的辩护人关于其一直表现良好,经常资助孤寡老人和贫困学生,在群众中有威信的辩护意见得到了验证。鉴于葛投案自首,主动提出双倍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表现出悔意,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双方亲属的要求,为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对葛某予以减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
2003年8月5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不服:死者家属投诉17年。
死者王的姐姐王世英告诉记者,葛某一审宣判后,他们不服,认为量刑偏轻,于是上诉至安徽省高院。2005年5月19日,法院下达再审决定书,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指令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
收到再审通知后,同年6月1日,淮北中院作出逮捕决定,但葛某一直下落不明。同年8月10日,法院裁定该案中止审理。停职两年多后,葛仍然下落不明。2008年9月9日,法院裁定该案终结。
2011年9月22日,葛到淮北中院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
该案继续审理后,法院查明,同年9月6日,葛某归案前,其家属已代为增加赔偿王家属50万元,并取得谅解。
2011 11 22、淮北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后,王家属仍不服判决,向安徽省高院提出申诉,称葛某雇请凶手杀害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定性错误。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量刑极轻。葛缓刑违反管理规定,淮北中院再审仍维持缓刑,适用法律错误。
2017 165438+10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其上诉不符合相关再审条件,驳回其上诉请求。
后来他们以相为由向淮北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医院审查后决定不抗诉。
2019年4月9日,他们向安徽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同年8月19日,该院回复称,经审查,认为“本诉状无新的事实、新的证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未果后,他们上诉至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 11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应不符合抗诉条件,现已结案。”
王世英说,他们还在路上,认为葛的量刑极轻,希望能得到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