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效应简介

一个税种的开征必然会使纳税人或经济活动在某些方面做出反应。如果这些反应与政府在征收该税时希望达到的目的相一致,则该税的这种效应称为正效应;如果税收的实际经济效果与政府的税收目的相违背,那么税收的这种效果就叫负效应。比如我国开征烧油特别税,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工业锅炉、窑炉燃烧的原油、重油征税,限制和压缩烧油,以煤代油。如果有足够的数据表明,在征税一年或几年后,政府征收该税的收入越来越少,这意味着工业锅炉和窑炉燃烧应税油的现象在逐渐减少,该税的效果是积极的。税收的一个最明显的负面效应就是英国在1747开征的窗口税。征税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结果却是纳税人为了逃税,把窗户都堵上了。显然,政府采用这一税种不仅未能逐步增加财政收入,还使纳税人挡住了窗户,降低了舒适度。

政府开征一项税收是产生积极效应还是消极效应,可以用开征该项税收所得的增长率来衡量。由如下公式表示:

收入增长率=(本期收入-上期收入)/上期收入×100%

如果政府开征该税的主要目的是筹集财政收入,且上述公式中的收入增长率为正,则该税的效应为正;如果比率为零或者为负,说明该税没有正效应甚至负效应。

如果政府开征该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提高财政收入,而是为了限制经济活动向原来的方向发展或促进其向新的方向发展,那么当上述公式中的收入增长率为负时,该税将产生正效应;如果该比率为零或以下,则意味着该税没有影响或具有负面影响。

在这里,政府的职责是不定期地分析税收的正负效应,并根据负效应产生的原因及时修正关税,使税收的效应与政府的初衷相一致。从税收对纳税人的影响来看,一般可以产生收入效应或替代效应,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所谓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税收减少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改变了纳税人的相对收入。税收本身的收入效应不会造成经济无效率,它只是说明资源从纳税人转移到政府。然而,收入效应引起的纳税人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的进一步反应将改变经济的效率和状况。

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当一种税收影响相对价格或相对收益时,人们选择一种消费或活动来替代另一种。比如,随着累进税率的提高,工作的边际收益会降低,人们会选择休息而不是部分工作时间;又如,对一种商品征税可以提高其价格,从而导致个人消费选择不征税或轻税的商品。税收的替代效应一般会阻碍人们对消费或活动的自由选择,从而导致无效率或无效的经济。中性效应是指政府税收不扰乱市场经济的运行,即不改变人们对商品的选择,不改变人们在消费和储蓄之间的选择,不改变人们在努力工作和休闲之间的选择。能够产生中性效果的税种称为中性税。中性税只能是一次性向所有人征收的总税——人头税,因为人头税不随经济活动的形式而变化,所以不会对经济活动产生任何影响。但是人头税影响的是所有人,可能会影响纳税人家庭对人口的规划。所以,即使是人头税,正常情况下也不可能完全中立。可以肯定地说,在现代社会,完全意义上的中性税收根本不存在。

与中性效应相反,非中性效应是指政府税收影响经济运行机制,改变个人对消费品、劳动、储蓄和投资的选择,进而影响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公共选择。几乎所有的税收都会产生非中性效应,所以现代社会的税收都是非中性税收。从宏观上看,经济全球化的税收效应主要表现在经济全球化会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一国的税收主权。众所周知,税收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主要形式之一。经济全球化加强了各国对国际经济的依赖。各国经济在逐步走向协调的同时,为了实现税收国际化的目标,势必要放弃本国的部分税收利益。

1.经贸区域化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经贸一体化区域组织相继成立。这些组织是由成员国政府按照规定程序签署的文件组成,并经法律机构批准。这种一体化组织有一个共同的组织,承担着规范或管理一体化范围内相关事项的重任,而各成员国则有服从或遵守的义务。这意味着,客观上,在成员国政府和组成一个一体化组织的共同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的转移和转移。无论整合的具体内容、形式和程度如何,都会存在一个超越国家的权力主体,成员国只有承认这个主体,并按规定向其让渡部分权力(包括部分税收主权),才有资格参与。

根据税收理论,国内税收政策会扭曲国内资源的配置,同样,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政策也会扭曲全球资源的配置,给经济造成净损失。这种扭曲是多方面的。例如,消费者将在来自不同国家的商品之间进行选择,制造商将在不同国家的生产要素之间进行选择,工人将在不同国家的工作和休闲之间进行选择,居民将在国内外的储蓄和消费之间进行选择。

此外,经济全球化,特别是金融资本的全球流动,使投资者从国际金融市场筹集资金成为可能,从而增加了税收扭曲带来的福利成本。从历史上看,经贸区域一体化对国家税收主权的侵蚀,在欧盟的发展中更为突出。

2.国际资本市场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际贸易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二战后,资本逐渐褪去了民族主义的外衣,巨大的瞬时货币交易和货币实际需求与名义需求的脱节,使得一个政府很难对这部分资本进行有效监管,更不用说对其进行合理征税了。金融衍生品和交易形式的层出不穷,对现有税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此外,巨额货币交易导致的需求剧烈波动严重影响汇率的短期变化,再加上投机产生的心理预期,往往会演变成长期趋势。汇率的波动,特别是突然的大幅度波动,会对一国经济的稳定增长造成极大的危害,进而影响国家税收收入和税收政策的有效性。

3.跨国公司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跨国公司的发展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变化。据估计,目前,大约50%的国际贸易实际上发生在跨国公司或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之间。这种由母公司整体管理的“公司内贸易”和转移定价行为是国际避税的主要部分,对有关国家的税收影响很大。

4.国际税收协调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国际税收协调发生在以政府机构为中心的上层建筑领域,因此与国家税收主权更直接相关。就像参加区域组织一样,所有成员国都是以承认和服从国际税收协调的权威性为前提的。在协调范围内,一国的经济活动和税收政策不再完全由本国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须遵守协调组织的决议和规则。事实上,国际税收协调是指参与协调的国家以转让部分税收主权为前提,从而实现整体国家优化。毫无疑问,国际税收协调的加强将对国家税收主权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经济全球化对一国税收制度的国际化和规范化提出了客观要求。所谓国际化、规范化的税制,就是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充分尊重税制结构和税收管理的国际惯例,强调税收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保证高税收效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的标准,一个合理的、“标准的”税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税种少,主要包括进口税、货物税(选择性征收)、一般销售税(含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二是税率不多,边际税率不要太高;第三,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应尽可能少,以降低税收管理成本;第四,各税种基本要素的规定应基本一致。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只有类似的具体规定。此外,税收制度建立后,还应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科学合理的征管体系。主要包括:(1)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使纳税人能够自觉有效地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自行计算、申报和缴纳税款事项;(2)税务机关进行严格的税收监督检查,有权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管;(3)现代化、科学化的征管手段,广泛运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4)纳税人对税收征管有异议时,有权要求复议甚至诉诸法律,政府有责任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纳税权利;(5)建立广泛的信息网络,加强国际税收联系与合作,防止国际避税,保护税收信息的相互提供。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的税收制度应更加注重与国际规则和惯例的接轨,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尤其需要学习和借鉴国际税收经验和通行做法。将我国现行税制和税收政策与税收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和要求进行比较分析,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税制结构的功能缺位,各税种的地位、功能和税种之间的关系难以协调,税制结构的整体协同性不够。具体表现为:(1)各税种功能结构不完善,存在税种重复和缺位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是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增值税主要体现组织收入的功能,所得税主要体现经济调节的功能,社会保障主要体现稳定社会的功能。我国税制现状是:增值税“生产型”,不能完全抵扣固定资产;社会保障税没有开征,难以有效发挥税收的稳定功能;所得税方面,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税种重复。(2)与国际税率结构相比,现行税率结构差异太大,企业税负过高。65438-0994税制改革期间,税率结构有较大调整。税率结构趋于简化,名义税率有所下降,但与国际上同一税种的税率结构相比,我国实际税率仍然偏高。流转税方面,我国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和13%。从表面上看,中国和西方国家20%和5%左右的税率差别不大。但在我国“生产型”增值的现实约束下,外购固定资产的抵扣不同于西方国家“消费型”增值税,其实际税率水平高于西方国家。所得税方面,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左右。乍一看和我国33%的税率相差无几。但实际上,在市场环境、资本结构、融资渠道与西方国家存在根本差异的现实环境下,中国企业的税负远高于西方国家,因此中国企业税后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明显弱于西方国家,不利于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二,税制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与国际规则和外国税制相冲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朝着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的税收国际化目标迈出的实质性一步。其基本前提是中国的相关制度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相关协议的要求。乌拉圭回合结束时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修改了传统国际法的内容,成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投资法。该协定首次将GATT中的国际贸易规范引入国际投资领域,并将“国民待遇”适用于投资活动领域。作为国际投资的约束性规则,TRIMS的核心之一是取消一切与“国民待遇”不符的投资措施,确保外资与内资平等竞争。中国目前对外国企业的优惠政策与这一协议不一致,这也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正常经济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

第三,外国投资者享受“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全国统一、公平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按照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地区或企业性质不同,分别享受15%、4%、10%的低税率。然后根据金额大小、贷款利率水平、时间长短、不同行业、利润汇出和再投资的差额,提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从减免税期限、税率比例、退税、计算收入或销售额、加速折旧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内资企业税率为33%,经国务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外,可适用15%的税率。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使得外资企业享受比内资企业更好的待遇,形成所谓的“超国民待遇”,阻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第四,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存在矛盾,造成了经济结构新的失衡。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税法逐步形成了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和内陆城市不同优惠政策的格局。这种不同地区、不同重点、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重点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地区间的均衡竞争和区域经济结构的相互协调发展。此外,“一刀切”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经济特区,不分工业、生产性或非生产性企业,未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和科技导向作用,最大限度地引导外资投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和高新技术生产企业,造成经济特区低水平重复投资,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首先,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现有税制,构建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税制。构建新税制的总体要求是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税制,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从我国税制改革取得的成绩来看,满足这一总要求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是:

逐步合理调整现行税制结构。适当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逐步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结构。

按照国际规范改革流转税。一是将内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内外资企业在流转税征收上享受同等待遇。二是尽快完善增值税。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建筑、交通等与增值税密切相关的行业改为增值税;实现增值税转型,变“生产型”增值税为国际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规范增值税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三是扩大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

完善所得税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应尽快合并。要制定统一的税前费用范围和标准,统一税基。适当降低所得税税率,两项优惠税率政策重点向高新技术企业、农业投资企业、基础产业和社会环保企业倾斜。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改革调整申报方式和税目之间的税负。

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配合企业、劳动、人事、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弥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方面的不足,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实现;开征环境税,强化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应及时征收资本利得税,以规范企业的资产交易行为。

其次,针对国际市场、产业和技术导向,调整现行税收政策,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税收运行机制。一是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思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将更受欢迎。要以此为契机,规范税收行为,大幅度减少各种税收减免。要改变以前“以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思路,改为“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尽快按照国际市场规则,努力改善政府服务,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按照国际标准和惯例制定政策法规,增强政策透明度,为外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针对产业和技术导向,调整和优化税收政策,培育和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集团,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中国企业大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实力过于分散,很难与国外垄断企业竞争。因此,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工具,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集团,鼓励其联合兼并,成立集团公司,培育一批具有市场主导力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努力与国外大公司竞争,以获得我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应有份额。

第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税收现代化管理,建立主体自觉、服务优质、程序简化、手段先进、执法透明、权利义务明确的多元化、规范化、严格化的税收征管新格局。中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还不高,参与国际经济和税收活动的能力还不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必将使进出口贸易额增加,同时贸易方式将日益多样化,经济成分将日益多样化,这将对我国税收征管提出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具体来说,一是简化手续,方便征管,优化服务。二是加大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依法治税的力度,使税收执法的方式、手段和程序与国际接轨,为投资者提供更清晰的信息和更优质的服务,形成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高效、文明的税收环境,给外国投资者信心。三是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使税收管理跟上经济国际化和现代化的步伐。加强网上税收征管系统研发,实现税收征管业务网络化运行,推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和非现金结算,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第四,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制度,如建立税务警察制度、设立专门的税务法庭等。

此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活动会使中国的税收管理更加复杂。外资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和财团,利用各国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管理水平低等优势避税和转移定价的现象将会更加普遍。网上国际贸易和金融国际化也给税收管理带来许多困难。这些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今后税收管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诸多迹象表明,税收竞争作为经济全球化对生产关系进行全球调整的产物,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了挑战,其实质是通过税收分配的差别效应在全球范围内调整税收利益关系。发达国家政府,主要是美国,通过减税刺激投资,从而增加供给,通过税收加强跨国经济利益的竞争。实践也证明,各国政府可以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实施避税地等方式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资本流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进而影响国内产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诚然,经济全球化引发的各国税收竞争政策的出台,加速了各国税收制度对经济全球化的适应,促进了本国税收制度与他国税收制度的融合,使世界经济利益在各国合理流动中保持相对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