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个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NGO)需要什么样的程序?
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具有业务代表性。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人;这个行政区的成员分布应该是广泛的。
(四)有规范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区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点。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住所。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并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禁止组成以某姓或某姓为主体的宗法社会团体。
乡(镇)和城市街道及以下地区不得成立宗教社会团体。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或者组织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发起人或者筹建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筹建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住宅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简历、住址。
(六)参照全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申请筹备成立宗教社会组织,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可以考证的经典、教义、教规,符合我国现有宗教的历史沿革,不违反该组织的章程。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主办单位或者组织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批准筹建:
(一)有证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存在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社会团体,无需再设立。
(3)成员分布缺乏普遍性和代表性。
(四)发起人或者拟任负责人受过或者正在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业务上不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5)在准备申请时弄虚作假。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主管机关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逾期未召开成立大会并申请设立登记的,筹建批准的效力自动失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社会团体筹备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民政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账户。
社会团体应当将公安机关刻制的印章和依法开设的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使用。
社会团体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所属社会团体的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区域性分支机构。
未注册的社会组织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