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罢免了自己的儿子,村民却自告奋勇联名请愿,认为这是“杀人”。为什么?

6月20日,广西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很多人都知道,他们三个中,两个是夫妻,一个是儿子,两个都是至亲,而被杀的人是他们的另一个亲生儿子和哥哥。

其实原因都是药物引起的。被告人毛、刘某菊之子,被告人强之弟付(绰号,37岁),吸毒多年。长期以来,一直向父母、亲戚、村民要钱买毒品。如果他们没有要求,他们会辱骂,威胁,殴打,甚至威胁要杀死。

2065438+2007年9月中旬,父亲毛在强家看电视。受害者富回到强家中,用手和鞋虐待和殴打其父亲毛。被告人刘某菊回家劝阻,但也遭到付的殴打和责骂。

陈某斌和梁(均为傅的堂兄弟)前来劝架,也遭到傅的殴打和威胁,随后离开现场。

当强听到这个消息,他回家训斥傅。付威胁要杀死他的父母和强的家人,并咬了强的右脸。

陈某毛、刘某菊见傅咬其兄面部,即持木棍、木凳击打傅头部。哥哥陈某强迫伏倒在屋前的台阶上,并用拳头打伏的腹部。

后来,他扑到富身上,打了富的头和脸。陈某毛和刘某菊继续用木棍和板凳打付的头和脸,然后用木棍勒死付的脖子。

起身拨打“110”、“120”,直到毛、刘某菊用木棍勒住付的脖子。后来,三名被告人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事发村村民委员会及600多名村民自愿在请愿书上签名,认为三被告人清正廉明,为杀害百姓,杀害吸毒亲属傅是不得已而为之。请求法院对三人从轻处罚。

荔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菊、毛、以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菊、毛、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受害者付吸毒已有多年。于是,他经常向父母、亲戚、村民要钱买毒品,在农村横行霸道,动不动就威胁、辱骂人。三名被告及其亲属深受其害。

事发当晚,他因无法要钱,辱骂、殴打父母、兄弟,甚至威胁要杀死亲人。他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家庭关系。

被害人付某虽然对犯罪原因存在严重过错,但三被告人为解决问题采取极端手段杀害被害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因不堪忍受被害人付长期遭受的家庭暴力而愤而实施犯罪。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也不是特别残忍,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轻微”的情形。

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菊是故意杀人的始作俑者,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犯罪故意坚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毛、强与被告人刘某菊共同杀害被害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毛、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荔浦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毛、强缓刑。荔浦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文章开头的判决。(来源:桂林荔浦法院。版权作品,请勿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