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木马案大老板的命运
沈阳市原市长穆、沈阳市原副市长等16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由辽宁、江苏两省7家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分别于10日作出一审判决:郭、分别被判处死刑;穆、宁贤杰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迟若雁、贾永祥、、刘石、李、赵世春、、焦玫瑰、田英杰、泰明和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穆、、贾永祥、赵世春、、李、等7人不服判决,未提出上诉;、郭、宁贤杰、田英杰、焦玫瑰、迟若燕、刘石、泰明、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核准了穆、的一审判决;同时,经审理,依法驳回郭、焦玫瑰、田英杰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郭的死刑复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马向东、宁贤杰、池若岩、刘实、马晟、泰明的上诉进行了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了马向东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马向东利用担任沈阳市原副市长的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76万余元;伙同他人贪污公款654.38+0.2万元(折合人民币99万余元),贪污公款39万余元(折合人民币约330万元)归个人使用;另有654.38+00.68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马向东受贿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有索贿行为,依法应予严惩。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5万元。利用在股份制企业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币67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65438+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辽宁省人民法院对、郭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核准、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