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新浪二手房315的律师是谁?有他的案例吗?

这是他的最新文章。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一、案情介绍:

2014年2月5日,14,作为出卖人的张思与买受人齐盛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思将争议房屋出售给齐盛,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交易价格355万元。签订合同时,买方支付了20万元定金,这是购房款的一部分(。买卖双方应于2015年10月28日前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手续,买受人应于该房屋自行过户当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255万元(其中80万元在银行还款前一周支付给甲方);出卖人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交付房屋,出卖人承诺该房屋无产权、无租赁纠纷、未被法院查封。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终止的,守约方可按定金或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款的20%向违约方主张赔偿,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为本次交易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等费用。

同日,出卖人、买受人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作为居间人,为争议房屋的买卖提供居间服务。中介服务的范围如下:...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成立时,被监护人的中介服务完成,甲乙双方向被监护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乙方向被监护人支付中介服务费8万元。双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中介活动,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如甲方或乙方违约,导致被监护人无法继续履行义务,被监护人不承担责任,丙方有权收取居间服务费。如果付款方是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追偿服务费。

同时,张思、奇胜与担保公司签订了《房屋交易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张思、奇胜)就争议房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就委托丙方办理后续交易事宜订立本合同,约定了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即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23000元。

合同签订当天,奇胜向张思支付定金2万元,第二天向张思支付定金654.38+0.8万元。2014、12、10,奇胜通过中介公司经纪人账户转账80万给张思,张思于2015年4月26日书面确认收款。

二、争议:

奇胜支付654.38+0万元后,要求张思按合同约定办理争议房屋过户手续,但张思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奇胜多次找张思办理调动手续,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后来齐胜得知,该争议房屋因法院生效文书已被查封,无法过户。故奇胜将张思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张思返还购房款654.38+0万元并赔偿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65.438+2005年起至实际付款日止计算。张思赔偿奇胜涨价损失654.38+0万元,张思支付住宿费、交易保证金等费用共计654.38+0.5万元。

三、法庭审理流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审理张思民间借贷一案时,法院作出了冻结张思名下财产的民事裁定,并于20116、17年10月22日对争议房屋进行了查封。2065438+2004年2月29日,65438+2004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某公司偿还债权人张某2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张思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中介公司表示张思在签订合同时勾选了委托房屋是否查封一栏中的否定项,故中介公司提供了补充协议复印件。中介公司表示,《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补充条款,即甲乙双方因未取得房产证而无法按买卖合同约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的,双方约定相关手续顺延至取得房产证后10个工作日办理。

目前,直至庭审辩论结束,上述调解书仍未履行,争议房屋仍未解除。

本案审理期间,中介公司同意退还奇胜的中介服务费。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2.张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奇胜房产价款654.38+0万元;

3.张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启盛已支付的购房款利息,以654.3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65.438+05.1.29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4.张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奇盛房屋差价损失71,000元;

5.张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七生住宿费8万元,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张思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齐盛交易担保服务费654.38+0.7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思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决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动词 (verb的缩写)新浪网“315”节目特邀嘉宾金双全律师案点评:

新浪网《315》节目特邀嘉宾金双全律师认为,本案中齐盛与张思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现因张思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争议房屋被查封,无法满足过户条件。张思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在此基础上,奇胜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张思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奇胜在庭审中放弃了该条款,要求张思按照房屋差价赔偿实际损失。因此,法院认为,张思应当赔偿奇盛因张思违约造成的差价损失,奇盛放弃适用违约金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双方都申请鉴定外挂的情况下,违约金条款应参照该标准作为违约责任的可预见范围。奇胜主张实际损失超标,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法院对齐胜的请求酌情判决,具体数额由法院决定。

对于奇胜主张张思应赔偿中介服务费和担保服务费,法院认为奇胜支付该款项是为了保证房屋顺利过户。现在因为张思的行为,买卖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相应的损失应由张思赔偿。

关于奇胜主张中介公司应连带赔偿购房款、利息、中介服务及担保费损失,基于本案原告起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奇胜与中介公司是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中介公司不具备承担本案违约责任的法律关系基础, 但中介公司在庭审中同意退还中介服务费,法院没有异议。 因此,张思与中介公司应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且齐胜等与中介公司发生纠纷。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六,律师提示

新浪特邀嘉宾金双全律师。com的“315”节目,提醒各位购房者,在实践中,因房价上涨导致卖方违约的行为很多。发生纠纷后,一定要保存好证据。当卖方违约时,买方无需担心。保留双方的告知函或协商记录,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咨询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做好应对方案,收集证据,做好充分的诉讼准备,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向房产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投诉都不是最好的办法。上述部门很难介入民事纠纷,反而会耽误时间。切记,一定要尽快找资深房产律师进行咨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