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杰的性格事件。
1997 1月,高将征地各项税费的申请交给。把周和分管副市长叫到办公室,让周具体处理。经过一番操作,各项费用减少了91.2万元。
1996年6月至2006年2月5438+0日,河南尹姬置业有限公司陷入项目搬迁纠纷,董事长李荣坤因涉嫌诈骗被广东惠州警方调查。王有杰出面调解后,收受李荣坤给予的人民币65438元+0,006,780元。1997下半年至2003年底,王有杰为登封市建委主任姜超升任郑州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提供帮助,先后10次收受后者贿赂42万元。此外,王有杰还帮助冯荣春夫妇在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工作,并帮助冯荣春两次获得提拔。在已获提拔的姜超的帮助下,王有杰为冯荣春的公司承揽了一项造价17万余元的工程。其间,王有杰收受冯荣春贿赂13次,共计1.46万元。根据郑州市纪委2006年6月的通报,姜超和冯荣春涉案金额达262万元。两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王锴因涉嫌重大经济问题被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此时,王有杰急于帮助儿子“摆脱困境”,通过一个叫赵传的人认识了自称“老将军的养子”的胡建军。胡的表演赢得了的喜爱。此后,胡建军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王有杰200万元。2005年9月,《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中央纪委严肃查处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案。
经查,1994至2005年初,王有杰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工程承包、国有资产收购、土地征用、项目开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596万元、港币15。
中央纪委常委会认为,王有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但他贪赃枉法、渎职渎职、以权谋私、大肆收受钱财,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有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王有杰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07年6月5438+10月19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有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有杰曾任中共漯河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2006年2月20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有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4至2005年,被告人王有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54次非法收受个人或者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634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有杰的财产折合人民币890余万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数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也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鉴于王有杰供认其受贿犯罪事实大部分未被有关部门掌握,赃款已全部追缴,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从高级干部到坐冷板凳成为被告人,这种人生角色的巨大落差一度让我感到沮丧、迷茫、困惑。但经过党组织和司法机关的教育挽救,经过我自己的痛苦反思和忏悔,我现在是清醒理性的。这一刻,我更加知道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更加感受到“党纪国法”两个字的沉甸甸的分量。
从我的问题来看,我和交往多年的朋友纠缠在一段所谓的友谊中,分不清贿赂是不是礼物。正是这种主客观因素的结合,铸就了我的违法违纪。因此,无论是从党员干部的内心,还是从社会生活的大环境来看,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都是复杂而艰巨的。(摘自2007年6月26日《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