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乔飞犯了什么法?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挑起争斗。
被告乔飞,男,河南省永城市人,0990年3月65438日出生。
辩护人谭薇,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永城市东城区电业局家属院,系被告人乔菲的亲属。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第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飞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单独开庭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乔菲菲参加了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24日零时40分左右,被告人伙同乔X(已判刑)等人,窜至永城市西城区劳动街新中源宾馆204室,无故殴打郭X、文XX、王X、张X。
200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伙同乔X、陆XX、“孟子”等人,酒后在永城市西城区解放路中国银行门口持板凳,无故殴打田XX、李X、王X。
被告人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有被害人郭×、文×、王×、张×、田×、李×、王×、证人王二×、陈×、刘×、尹×、张仪×、夏×、陆×、杨×、刘×、蔡×、的证言及刑事判决书证实。
我们认为,被告人乔飞伙同他人无理取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谭薇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乔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他的辩护理由成立,被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监禁一日。即2010年2月6日至2011年5月5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我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状应当提交一份正本和六份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