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院长的级别
高院院长为副省级。分析如下:
总统的行政级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副配置。检察机关和法律机关是独立的审判机关,独立向地方人大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不隶属于同级党委、政府的,行政级别按同级地方政府机关副职对待。最高法院为副国级,高院为副省级,中院为副局级,基层法院为副县级,基层法院为普通或未成年人级。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是下级:
1.高级人民法院: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级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审理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也管辖少数第一审民事案件,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系统的一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设在省、自治区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和直辖市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依照法律、法令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审判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
中国的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依次是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