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主要作品有哪些?

法国教育家卢梭(1712-1778)是自然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论社会契约》(1762)、《爱弥尔》(1762)等。

(一)教育应顺应自然

卢梭认为,自然教育的核心是教育必须遵循自然,符合人性。他一打开《爱弥儿》这本书,就写道,“一切来自造物主的都是好的,但一旦到了人的手里,就都变坏了。”“如果你想永远走在正确的方向上,你必须永远遵循自然的指引。”因此,卢梭反对忽视儿童特点、干涉和限制儿童自由发展、违背儿童天性的传统古典教育,提出了教育应顺应自然的思想。

在卢梭看来,人的教育有三个来源,要么“从自然中来”,要么“从人中来”,要么“从物中来”。他说,“我们的天赋和器官的内在发展是一种自然的教育;是人的教育,别人教我们如何利用这种发展;我们在影响我们的事物中获得良好的体验,这就是事物的教育。”教育的这三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如果这三种不同的教育在一个人身上互相冲突,他的教育就不好;如果这三个方面的教育是一致的,趋向于同一个目标,他就能得到良好的教育,实现自己的目标,过上有意义的生活。卢梭进一步分析说:“在这三种不同的教育中,自然的教育根本不能由我来决定;在事物的教育中,人在某些方面可以由我们决定;只有人类的教育才能真正被我们掌控。“因此,我们要以自然的教育为中心,使物与人的教育从属于自然的教育,使这三个方面的教育相匹配并趋于自然,让孩子享受良好的教育。

卢梭的“自然”是指人的天赋和器官,也就是人的本性。因此,“自然教育”是遵从自然规律,顺应儿童天性发展进程,促进儿童身心自然发展的教育。卢梭强调:“自然希望孩子在成年之前看起来像孩子”。在他看来,如果我们以成人的偏见进行干预,剥夺儿童应有的权利,其结果只会扰乱自然秩序,破坏自然规律,从根本上毁灭儿童。

卢梭认为,符合自然的教育也必须是自由的教育,因为人类最重要的自然权利就是自由。卢梭声称:“真正自由的人只想要他能得到的,只做他喜欢的。这是我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只要把这个原理应用到孩子身上,就可以衍生出各种教育原理。”因此,他要求尊重儿童的自由,让儿童享有充分自由活动的可能性和条件,在教学过程中采用自然自由的教学方法,以适应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

(2)教育应该培养“自然人”

卢梭认为,自然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自然人”,即完全自由成长、身心和谐、自力更生、“不受传统束缚、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新一代人。这种“自然人”从小就被训练得尽可能自立。他既没有永远求助于别人的习惯,也没有向别人吹嘘的习惯。能够独立观察、判断、思考、分析事物;从小到大,我从自然中学到了很多,而不是从人身上;身心同时得到锻炼,不仅身体强壮,而且聪明博学。这种“自然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自然人,是能够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成员,不是回归原始社会的未受过教育的人,也不是脱离现实的野蛮人。

需要注意的是,卢梭的“自然人”有以下特点:一是不受传统(等级、阶段、职业)的束缚,按其本性发展;第二,独立,自强,独立;第三,具有社会适应性,能够承担社会责任;第四,身心发达,身心健康,具有独立思考的能力。

(三)教育应关注人的年龄特征

卢梭从教育要“顺应自然”、教育的目的要培养“自然人”的原则出发,强调教育要关注儿童的年龄特征。根据年龄阶段,卢梭提出不同时期进行的教育是不同的。

1,婴儿期,以运动为主。在此期间,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儿童身体的健康发展。因为健康的身体是智慧的基础,是孩子接受自然教育的条件。卢梭主张让婴儿在农村环境中自然成长,注意他们对食物的自然选择。他反对用襁褓束缚婴儿,更反对娇惯婴儿,指出“应当锻炼他们的体格,使他们能够忍受残酷的季节、气候和风雨、饥饿和疲劳”。

2.在童年时期,我们主要进行感官教育。在此期间,儿童的身体活动能力和语言能力有所发展,感官能力也有所发展,但不适合进行抽象概念和书面知识的教育。要指导孩子锻炼和发展各种感觉器官,积累丰富的感觉经验,为下一阶段的学习打下基础。卢梭在感官教育中指出,首先是发展触觉,其次是发展视觉,最后是发展听觉。卢梭提出了感受的具体方法,把游戏、绘画、歌唱等活动作为感受教育的最佳方式。此外,建议加强儿童的体育锻炼,促进感觉能力的发展。

既然孩子的心智还在沉睡,就不要强迫他们学习。卢梭认为,当孩子根本不喜欢读书的时候,读书对孩子是没有用的。孩子宁愿一个字都不认识,也不愿意为了学点知识而牺牲其他有用的东西。

在规训教育中,卢梭反对体罚,不赞成口头说教。他建议,当孩子犯错、犯错时,不必直接制止或惩罚,而是让孩子在与自然的接触中感受到自己犯错、犯错的自然后果。这是教育史上著名的人类自然后果定律。"

3、在青春期,主要是智力教育和劳动教育。因为孩子受过良好的体育教育和感官教育,具备了智育和劳育的条件。

卢梭认为,智育的任务不是传授系统的科学知识,而是培养儿童获取知识的能力,激发他们对所学知识的兴趣和热情。孩子不可能什么都学,只需要学该学的。他说:“真正有益于我们幸福的知识很少,但只有这样的知识才值得一个聪明的人,从而也是一个孩子去寻求,因为我们的目的就是要把他培养成这样一个聪明的人。总之,问题不在于他学到了什么样的知识,而在于他学到的东西应该有用。”在智育方法上,卢梭主张儿童可以通过实地观察获得自然中的知识;强烈反对让孩子死记硬背掌握书本知识,甚至提出“世界是唯一的书,事实是唯一的教材”。他还指出,成年人应该少给孩子指导,而不是教他们正确的答案,应该让他们自己去得到,引导他们独立解决问题。

卢梭也非常重视劳动和劳动教育。他指出,劳动是每个自由人的社会义务,只有靠劳动生活的人才是真正的自由人;劳动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劳动学习,使儿童适应各种工具和相关技术,锻炼和发展人的心智。卢梭最推崇体力劳动,认为体力劳动最自由,最接近自然状态,最独立,不受他人束缚。总之,卢梭希望孩子们能够“像农民一样劳动,像哲学家一样思考”

4.在青春期,主要进行道德教育。因为年轻人正处于兴奋和热情的阶段,需要道德标准的力量来调节,引导他们处理好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培养良好的情感、正确的判断和坚强的意志。卢梭指出,应该通过各种善行,也就是通过道德实践来培养儿童的坚定意志。同时,他指出道德教育应该在城市中进行。

孟德斯鸠-现代法律百科全书

简要评价:他的法律精神论连接了18世纪的理性主义和19世纪的历史主义,他的政体论和分权论是现代宪政的理论基石。

18世纪上半叶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资产阶级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创始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先驱之一。1689 65438+10月18出生于贵族家庭,1755 2月10死于巴黎。他曾是一名律师和波尔多议会议长。1728起,对奥地利、匈牙利、意大利、德国、荷兰、英国等国进行学术考察,实地考察其社会政治制度等情况。1731回国后,致力于写作。

他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取得了很大的学术成就,赢得了很高的荣誉。他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法国科学院、英国皇家学会和柏林皇家科学院的成员。主要著作有:《波斯书信》、《论罗马兴衰原因》、《论法律精神》。

孟德斯鸠是自然神论者。他公开承认上帝是世界的起源,认为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和维护者”,但他也认为世界是由自然规律支配的,上帝无法改变它们,所以它的活动也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在自然神论的掩护下,他揭露和批判了天主教会和僧侣的无耻罪行,指出了宗教世界观对人类社会的危害,猛烈抨击了宗教裁判所迫害异教徒的残酷行为,提出了宗教之间应该互相容忍,和睦相处,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主张。

孟德斯鸠是社会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者,认为人类历史的命运取决于个体政治活动家(主要是立法者)的意志。他特别强调地理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居住面积的大小,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法律性质、政治制度等都有决定性的影响。他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虽然是错误的,但具有反宗教神学的性质。它试图证明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不是由上帝的意志决定的,而是由自然本身决定的。

孟德斯鸠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上,无情地揭露和深刻地批判了封建专制主义,主张进行社会改革,建立以“开明君主”为首的君主政体,即君主立宪制,实行三权分立,以限制君主的权力,剥夺君主及其政府干预司法事务的权力,从而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安全。

孟德斯鸠的社会政治理论,尤其是分权和法治理论,对18世纪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中国的资产阶级改良派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霍布斯

国籍:荷兰

年份:1583到1645。

派系:自然法

著作: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主要观点: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国家理论;用自然法演绎国际法关系;主张主权在君。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毁灭自己或放弃拯救生命的手段。

在主权方面,霍布斯认为主权属于君主,认为君主的权力不受法律的限制,也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与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不同,霍布斯认为所有构成主权的权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他反对分权思想,认为如果主权被几个机构瓜分,会使国家功能失调。他把国家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政体,认为君主制最好,因为它可以避免内乱。霍布斯主张一种极端的绝对主义,他将布丹的主权至上理论发展到了君主不服从任何权威的地步。霍布斯的著作大多涉及刑法。他从罪与恶的区别和联系中得出犯罪的概念。他区分了属于道德范畴的“恶”和属于法律范畴的犯罪。至于犯罪的原因,霍布斯认为所有的犯罪都来自无知、谬误、仇恨、情欲和贪婪,虚荣是犯罪的主要原因。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衡量,他认为要根据犯罪的原因、危害后果、时间、地点、性质来区分各种犯罪的严重程度,参考犯罪的原因、后果、时间、地点、性质。他给刑罚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刑罚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在法律的禁止和秩序中的作为和不作为,对违法的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目的是使他人知道违法的人将受到惩罚,并遵守法律。他把惩罚分为两类:神罚和人罚。霍布斯是英国新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忠实代言人。虽然有很多重复,但他仍然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封建斗士。

洛克

国籍:英国

年份:公元1632-1704

派系:自然法

作品:关于教育、政府、人类理解的漫谈。

格言大意:国家权利的唯一合法来源是人民。

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1704)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教育思想家、经验主义哲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它在分权理论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洛克认为,国家是为了保护其自然权利而通过签订契约(实际上是宪法)建立起来的,其权利的唯一合法来源是人民,人民的职能是保护他们的自然权利。任何国家的统治者一旦违背了与人民的“契约”,损害了人民的自然权利,人民就享有革命的权利——推翻现有的国家统治者,订立新的契约,建立新的统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