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养老保险是青海社保局工作人员转的,但是因为疏忽漏了一年。现在我编不出来了。我该怎么办?
关于确定出生日期提交违法审查建议书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宪法》第41条和《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我们已向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2006〕41号)、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关于认定出生时间的两个通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组通字〔2006〕41号通知规定:“个别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不一致的,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今后不再变更干部出生日期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第8号通知[1999]规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采取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的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便利他们的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登记事项有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的”。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国务院批准授权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实行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89]龚发诺。15)规定:“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的国家法律文件...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内容的,以持有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为准”。“《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办理18涉及公民权益的事项。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行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重申了这一点。其中,第十八项是‘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办理离职、退休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验工作的通知》(工发[1992]21号)重申了上述规定。
劳动部还发布了《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999]66),其中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信息中,一律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唯一的个人代码名称,……”。“在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公民身份证号(原居民身份证号)信息有误,如重号、多号、错号等。,请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就是公民身份号。”
显然,“两次出生日期确认通知”与《身份证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直接冲突。国家立法规定,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以身份证为准势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第三条规定的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直接冲突;它直接与第11条的规定相冲突,剥夺了公民纠正国籍的权利;与第十三条的规定直接冲突,剥夺了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权利;也直接与国务院批准授权公安部《身份证法法律适用解释》相冲突。“出生日期的两个通知”已经超越了身份证法的法律效力。
二、“出生日期两次公告”危害性大,建议废除。
1999以来,经常有消息称“两个关于确定出生日期的通知”造成全国退休出生日期确定混乱,民怨不断。一方面严重造成了国家社保基金和养老金被大量骗取和流失,另一方面也严重侵害了数千万公民达到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影响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造成国家统一管理公民身份的混乱(详见附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的《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0第五、六期,连续五篇文章,特别关注退休年龄认定问题:“档案与身份证关于年龄记录的冲突越来越普遍,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界定年龄的公共政策陷入危机”。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正在和公安部沟通,准备正式发文调查身份证和档案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核心是确认真实出生时间”(详见附件)。然而,2010年过去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没有颁布新的文件。
国家法律绝不能被部门规章所威慑,建议废除“关于出生日期确认的两个通知”。全国必须保证确认公民身份标准的统一,以身份证法为标准处理一切涉及确认公民身份的事务。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在此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法审查并给予答复。
附:《关于确认出生日期的两次通知的规定》有害、不合理,应予废止。
主持人:朱永忠、谢、冯英洲、、石、吴朝书
胡春阳兰珍闫秀玉等
马凤兰牛桂兰杨兆福黄选超侯
杨玉坤吴冯庆玲李公权
许庆英胡罗颖元谭晶
陈陈舒志朱来旺
袁冯汪精卫傅生
王秀荣罗灵芝徐莲刘喜久范李文易夏果
耿龙春
2011 3月7日
附:《关于确认出生日期的两个通知的规定》有害且不合理,应予废止。
一、“出生日期两个通知”的严重危害
1.《关于确定出生日期的两个通知规定》造成了全国退休出生日期确定的混乱。
1999以来,经常有消息称“两个关于确定出生日期的通知”造成全国退休出生日期确定混乱,民怨不断。
江苏省海门市黄兰芳一审败诉,上诉胜诉。幸运的是过了半年(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第四行政案件“黄兰芳诉海门劳动局关于退休管理的决定”)。
北京市密云县蔡一审败诉,上诉败诉,抗诉再审胜诉。“讨论”持续了四年(检察日报2000年4月24日报道《出生日期不正确的退休教师诉诸法律》)。
四川省崇州市杨邦碧一审胜诉,该案首次由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因原告是崇州市人民法院一名法官的妻子,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交由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国审判案例,参见崇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邦碧拒不办理退休手续案。).
辽宁省葫芦岛市李兴田老人案二审败诉,再审裁定撤销二审原判,但驳回了李老汉的诉讼请求。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打官司八年,老人依然过生日(新华社2008年4月23日报道,老人打官司八年依然过生日)。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0第5、6专栏,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首,连续发表5篇文章,特别关注退休年龄的确定。
《张老汉的退休梦》特别报道了黑龙江双城市粮食局劳动服务公司韩店粮库青年加工厂打马蹄铁、修马车的铁匠张红印的档案年龄记录与身份证信息相差16年。上访近十年,今年69岁,仍不能退休。双城市劳动局档案室郭主任说,的情况绝不是个例。双城市劳动局档案室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的情况非常普遍。至少有四分之一的档案存在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符的情况。“第一,当年上山下乡的右派家属,为了回城搞了很多诈骗;二是当年征兵年龄限制导致大量年龄造假。当时为了回城招工人,走后门造假的人应该不在少数。”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的历史原因很复杂,但这些虚假的档案信息却实实在在地沉淀在档案中,保存至今。但是,这些虚假的档案信息在实践中只能是错误的,因为没有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方面,张红印在徒劳地四处奔走,寻求退休,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却束手无策,甚至希望当事人能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这一切似乎都是因为现有的规定过于机械,没有相应的弹性补救措施,无力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
《确定退休年龄的依据:档案中的PK身份证》报道了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百货大楼女售货员谢退休出生日期的确定争议。2001年初,民警换发户口本,民警挨家挨户检查,要求统一使用公历出生日期。谢要求警方登记自己的公历出生日期为195765438+10月25日。后来,经过调查,警方确认了她的公历出生日期,并据此换发了她的新户口本和身份证。但黄山区劳动局根据劳动和社会福利部[1999]8号文规定,以1956 65438+2月的招聘表格为准,认定谢的出生时间。谢打官司四年,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检察院、人大无数次奔波。谢的目的是确定退休年龄是否适用身份证或档案记录,是否适用国家居民身份证法或部门规章。黄山区劳动局对谢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更正出生日期后的质证无异议,三法院确认了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针对这一问题,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认为,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适用居民身份证法来认定谢的出生日期。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表示,黄山市、黄山区市一审法院不以身份证法撤销黄山区劳动局的答复是错误的,谢有100%的理由要求根据身份证变更出生年龄。但该案终审判决并未采纳谢及专家的意见,而是决定维持黄山区劳动局的适用记录。其判断的理由是“8号文”并未废止。谢当然不能接受这一点。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0第5、6期指出:“档案与身份证关于年龄记录的冲突越来越普遍,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界定年龄的公共政策存在危机。
2.造成了国家养老金的大量流失。
退休“以本人档案首次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为造假者大开方便之门。是通过各单位各部门更容易“造假”公民身份,还是通过公安部门?2008年10月26日,中安在线165438+安徽新闻《退休科长把“秘股”搬回家》:“绑架”1000多份人事档案十余年,欲查档案,送礼送钱,伪造档案,骗取国家社保基金14万元,获利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实这绝不是个别现象,这是一个非常典型和有代表性的例子回答。这是在这么多人集中造假的时候才发现的,而且很容易发现。而大量分散在各单位各部门的个人造假,则更加隐蔽,难以被发现。国家社保基金和养老金被骗,损失更大。退休“以本人档案首次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已经严重危及国家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的安全。也是规定退休要以最早的档案为准,正好给那些伪造档案,骗取国家养老金的人钻了空子,也被这些不法之徒嘲讽。
3.侵犯了数千万公民在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退休“以本人档案第一次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严重造成国家社保基金和养老金被骗取,损失很大;另一方面,“以本人档案首次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退休,严重侵犯了数千万公民在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无论这个时间是超前还是落后,都会影响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民日报》2006年10月23日10版报道,“自1999中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建立并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多次组织清理纠正错误,已纠正重复和错误号码2000多万个”。难道这2000多万人都要“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吗?这将涉及2000多万人的合法权益,还不包括很多后来被纠正,至今没有被纠正的人。
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真实的,以真实的出生日期为准。但是,公民身份发生错误时,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正。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公安部门都不能绝对保证身份证登记不出错,档案管理部门也不能保证档案的绝对真实性和可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己有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无权纠正的,应当移送有权纠正的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任何时候,国家都要依法保障公民对身份证的纠错权利。
因参军、招干等年龄限制而拼错出生日期的人,大部分都是被迫生活和生存。那时候,人们还以参军入伍和招收干部为荣。参军和招募干部都是为了参加革命工作。参加革命工作是最光荣的事。改了年龄又有什么关系?现在我干了一辈子革命,我老了。谁能想到我会遭受错填出生日期的惩罚?当时管理部门也有责任填错。虽然这也是错误的,但它只是错误的,不是有罪的,不是不可原谅的。
再说那些把农历误认为阳历,自己或别人疏忽填写,档案丢失的人就更委屈了!不按真实年龄退休侵犯了公民在法定年龄退休的合法权益。这也与党和国家建设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号召格格不入。
4.影响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给国家统一管理公民身份造成混乱。
年龄是一项自然的人权。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民法、刑法都不能忽视它,因为它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关系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年龄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格权的首要特征,年龄的存在是绝对的,而不是相对的。“两份出生时间鉴定通知书”将绝对权变成了相对权,是对年龄权的侵犯。当人的年龄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证件,公民身份号码在社会管理和公民参与各种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起着识别和确认公民身份的作用。身份证登记的九个法定项目包括公民出生日期的确认。
“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基层派出所只能录入数据。如有输入错误,必须报上级局批准。上级局会启用密码修改,基层派出所无权修改。“国家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管理极其严格和规范,远远高于各单位各部门管理的档案。现在令人不解的是,国家专门机构管理的户籍和身份证,其可信度低于分散在各个不严肃、不规范的单位和部门的员工档案。
正所谓“能抓一个,抓不到一个,总会因为抓不紧而错过。”如果大坝可能漏水的地方只有一个,就很容易发现并堵住;如果到处漏水,大坝最终会垮塌。
国家颁布身份证法,证明公民身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公民身份信息有误时,公民有依法申请更正的权利。这是全国人大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国家任何部门、机关、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这直接关系到居民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是一种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公民出生日期的认定属于公民身份的认定,只能依据身份证法。只有管理身份证的公安部门可以授权,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确认。如果有疑问,只能向公安部门申请核实。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查证程序和证据审查认定规则予以确认。必要时,应采用多种途径和方法进行核实。依法更正的居民身份证受法律保护。
二、“两次出生日期公告”不合理、不合理,应予废止。
根据《身份证法》,“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国务院批复授权公安部对身份证法“以持有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为依据”和“适用于办理……离婚、退休等涉及公民权益的手续”的法律适用进行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仅规定“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相关证明确定。这里并没有规定“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显然,“两份出生时间认定通知书”的规定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档案是先有记载的,但不一定是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己有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无权纠正的,应当移送有权纠正的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任何时候,国家都要依法保障公民对身份证的纠错权利。
《关于确认出生日期的两个通知》无视国家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利益,不顾人们出生日期错误的诸多历史原因(公历农历错误,本人或他人疏忽填写,档案损毁丢失,参军招录干部年龄限制填写错误等)。),并以错误的出生日期来惩罚人们最不合理的规定。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人自己填错了,但管理部门也有责任。虽然他们也有错,但他们只是有错,没有罪,不是不可原谅的。
行政不能违背人性规律,给一个人两个甚至更多的出生日期,这是典型的以错惩错!其错误的根源来自于古代“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或“以血还血”的惩罚性司法,也可以说是一种极端的公平观。现代意义上的惩罚不允许“报复”。这是一种与现代社会惩罚正义不一致的复仇正义。以牙还牙,以恶制恶,这是几百年前的西方司法理念,早已被司法实践和法治理念所唾弃。
安徽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教授、法学博士、安徽省政府法律顾问陈教授认为,立法法明确规定,规章不得与法律相抵触。适用国家最高法,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法,认定出生日期。将档案中记录的错误与当前身份证中的正确记录进行比较,根据先记录的错误进行推定。这样,在执法过程中,明显出现了问题,本质上相当于继续沿用原来的错误。这是执法上的严重误区,应该纠正。因为,法律需要还原真实,也要追求客观真实,还原其本来面目。作为国家证书,如果有人把原始记录和身份证做错了,是无法判定的,还是应该以身份证为准。用这种全国统一、国家认可的合法证书来证明员工的工龄,可以形成一种规范和秩序。以我档案中第一次记录的出生时间为准,这个时间是超前还是落后,都会对员工的利益产生影响。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以身份证法为依据,这样在法律上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对大家来说都会小一些。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周认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当然是“公民从事相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属于《居民身份证法》的适用范围,劳动部门不应简单排除。8号文件与《居民身份证法》相冲突,应当修改。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会对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化进程产生恶劣影响,其核心问题仍在于部门规章和基本法律的统一。确定出生年龄的标准关系到参保人养老金权益的实现,有关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高级检察官王友明认为,身份证的记录是最权威的,但在劳动部门原始记录和身份证记录有冲突的情况下,用原始记录来表述肯定是不合理的。由于身份证是国家权威的合法身份资格和证明,如果劳动部门不遵守,使用原始记录显然是错误的。
1999 2003年苏州市、芜湖市、2004年重庆市、2008年铜陵市分别出台文件,切实解决退休和办理养老保险中的出生日期确定问题,修订实施了《关于确定出生日期的两个通知》。
新华网报道,新疆兵团农十三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制定了《农十三师职工工龄和工龄确定办法》。自2005年2月起,在全师所有团、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工年龄和工龄的认定工作。全师清理整改职工档案16896人,其中提出疑问5389人,更正工龄、年龄、姓名1500人。
2010年初,深圳市社保局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网上首页发布:信息公开>在部门动态中,建议退休人员退休年龄以身份证年龄确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法律部门已经处理了许多此类案件。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单纯用档案作为认定出生日期的依据是不公平的,但我们不敢用身份证上记载的信息。那样的话,有些想按照档案记载的时间退休的人可能会说,我们没有执行上级的规定。希望国家能出台更加公平合理、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正在和公安部沟通,准备正式发文调查身份证和档案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核心是确认出生的真实时间。”然而,2010年过去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没有颁布新的文件。
绝不能让国家法律在部门规章面前却步,“关于确认出生日期的两个通知”应该废止。全国必须保证确认公民身份标准的统一,以身份证法为标准处理一切涉及确认公民身份的事务,有助于大家遵守法律,还原客观真实,形成相应的统一。如果不解决依据身份证法确定公民退休出生日期的问题,必然会蔓延到其他领域,也将无法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最终导致阻碍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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