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简历和社保不一致辩护?
劳动合同与社保不一致的,只要是单位正常支付,就是合法的。雇主支付社会保险的一般原则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缓缴或者减缴;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应当缴纳的数额按照本单位上月缴纳数额的110%确定。缴费人完成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