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对侮辱母亲案件的处理结果
法律分析:山东省检察院公布了对办理聊城玉环故意伤害案的民警朱(女,26岁)的侦查结果,发现朱等人在处警中也存在未能有效控制案发中心现场、未对现场人员进行分隔隔离等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等人不予刑事立案。故意杀人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罪恶深重,行为已到了不堪忍受的地步而私自处决;(3)激情杀人,即没有任何杀人意图,但在被害人的刺激和挑逗下,失去理智,失去控制,杀害他人。(4)委托杀人,即应被害人要求,自愿帮助其自杀;(5)杀害帮助他人自杀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