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C今年提出婚外情和第三者了吗?
夫妻因“婚外恋”离婚,一方可以向“小三”索赔吗?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给了她一个肯定的答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马兰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议案》。在这份提案中,她对非婚同居、第三者“小三”等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提出了立法建议。
不应该完全否定男女同居。
“一概否认是不合适的”。马兰对男女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她看来,同居可以分为配偶之间的同居(婚内同居)和非配偶之间的同居,后者又可以分为配偶与他人的同居(婚内同居)和配偶双方的同居(非婚同居)。
马兰认为,现行婚姻法明确区分了配偶间的同居和非同居,但不进一步切割就对后者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是不合适的。
马兰认同有配偶的人还和“小三”同居,破坏婚姻,不受保护。但她认为,未婚同居不同于破坏婚姻的同居。非婚同居对合法婚姻关系的损害和影响较小。虽然法律不宜肯定这种同居关系,但为了保护公民特别是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其进行调整。
“小三”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非婚同居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社会上也存在大量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但由于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法院不予受理,使得矛盾无法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为此,马兰建议修改《婚姻法》相关条款,规定非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按照一般的共有原则确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程序解除;解除同居关系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双方不愿意解除同居关系的,应当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既合法又合理,有利于遏制婚外性关系的发生和蔓延。”对于能否向“小三”索赔,马兰态度明确积极。她说第三方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问题。显然,既然第三人与有过错的配偶共同侵害了对方的权利,也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为此,马兰建议,完善我国现行的离婚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增加婚姻关系以外的人。有相关情形的,加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