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刘凤科刑法: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条件

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在基本犯罪行为之外,造成了另一种严重结果的行为。

通常根据行为人的基本行为和加重行为,数罪并罚。但这种处理方式可能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即两罪合并量刑仍不能合理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此时,设立结果加重犯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罪刑法定刑,从而达到更好地惩罚犯罪的目的,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结果加重犯是法定刑升级条件的一种情形。

结果加重犯成立的主观条件:结果加重至少是过失。

行为人在基本犯罪行为中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对于加重的结果,至少是过失。如果没有过失行为,结果加重犯是绝对不能成立的,在基本行为有过失的情况下,结果加重只能是过失。

结果加重犯成立的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知道导致结果加重的前提和基本事实。

比如,甲方要故意伤害乙方,看到乙方站在楼梯门口,甲方与乙方发生碰撞,导致乙方摔下楼梯死亡,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甲方明知身后有台阶,且台阶可能导致乙方死亡,但甲方仍选择故意打人,乙方摔下台阶死亡,则甲方犯故意杀人罪;

(2)如果甲明知乙背后有台阶,且该台阶可能导致乙死亡,但甲此时有过失(如认为该台阶不会导致死亡,或过于自信相信乙不会死亡),则甲犯故意伤害罪、死亡罪。

(2)如果甲方未能意识到乙方身后有台阶,此时,甲方对滚下乙方台阶导致死亡的结果有过失(如有证据证明甲方本应预见到此处有台阶但未预见到,主观上不希望死亡结果发生),则成立故意伤害与过失死亡的想象竞合犯;如果A没有可能知道B背后的步骤,也就是没有过失,那么此时A只是犯了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