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维持的“三三四”原则 你好,可能地方管理规定不一样吧。总的来说,“334”原则是指药店按GSP规定每月进行药品循环检查时,将检查工作分为三个时间段,每月1至10,检查本店30%的药品,10至20,20至30检查最后40%的药品。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供上级部门检查。意思差不多,但是我们一个月完成一次所有检查,1年1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