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庚经纪人孙乐的详细资料?跪求
以下是我和韩庚的接触以及我这些年对整个事情的观察,实事求是。
第一,口罩事件。
出道之初(主要是2005年底2006年初),由于种种原因,韩庚不得不戴着口罩,只选择性地出现在几家媒体上。这种行为对韩庚构成了明显的歧视和侮辱。
也给韩庚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其中既有韩国法律的规定,也有爱思M公司的问题。
将此事与后来不需要戴口罩的情况进行对比,可以得出结论,爱思M公司在处理韩庚需要戴口罩这件事上存在一定的失误,忽视了艺人的利益。
第二,看演出时区别对待韩庚的家人
2008年6月22日165438+2008年10月22日,SJ集团在中国上海大舞台举办演唱会时,韩国成员的家属被安排在主席台上,但韩庚的家属却被有意无意地安排在了舞台的边缘和角落。入座后才发现自己被区别对待了。盛怒之下,我和爱思M公司纠结了一下,才安排坐在主席台上。
第三,在韩国和中国发展时,以成本分摊的方式区别对待不同的成员。
集团韩国成员来中国发展,所有费用(包括个人必需品)由公司和成员共同承担。而在韩国,韩庚的个人费用需要自己解决。真的很不公平。
第四,在日常生活中区别对待中国艺术家。
在韩国时,韩国成员没有工作也可以回家生活;在中国时,AISI M公司要求韩庚不能回家,必须和韩国成员住在一起。几经协商,爱思M公司勉强同意让韩庚在公司宿舍附近自己租房住。最后我代他办理了租房。
5.在报酬分配上,韩庚的权益根本没有保障。
娱乐公司每半年才跟韩庚算账一次,而且总是告诉人家这半年的总收入,不提供明细账目。这样不清不楚的账目剥夺了韩庚的知情权和话语权,他本来就很低的工资也无法得到保障。
在领取报酬时,韩庚只被要求在收支总额上签字,从未提供任何单据的原件或复印件。他多次向爱思M公司索要,对方都没有提供。
结算时,Aisi M以韩元支付韩庚。之后,韩庚需要将它兑换两次才能成为任敏货币。他们之间的巨大损失,给韩庚带来了更大的损失,无法得到同等的报酬。据了解,虽然AISI M在中国没有正式的公司,但它在任敏也有更多的现金流。韩庚多次建议爱思M改变结算方式,在微薄的收入中尽量减少损失,结果屡遭拒绝,且无合理解释。其实爱思M根本就是无视韩庚的利益,没有认真解释和解决这个问题。
六、对于一些有利于韩庚的发展机会,爱思米无理拒绝,侵犯了韩庚的合法权益。
例子如下:
1.2009年,玉兰油化妆品公司首次使用男艺人代言,并通过爱思M公司与韩庚洽谈合作事宜。结果爱思M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了这次合作,韩庚对所有过程完全不知情。后来直到2009年才从知道这件事的朋友那里得知。
2.2009年6月,台湾省艺人林依晨招募男主角,林依晨指定韩庚出演主角,后来被爱丝M公司拒绝,因为爱丝M公司支持李东海和崔始源两位韩国成员,林依晨最终决定李东海和崔始源参与MV拍摄。这个事实限制了韩庚的个人发展。
3.2008年底,男二号被木兰影业公司选中。对方对韩庚很感兴趣,多次与爱思M公司沟通,但爱思M公司以各种借口拒绝了。这件事不仅限制了韩庚的个人发展,也违背了爱思M公司曾在业绩上给韩庚发展空间的承诺。
对于以上事实,我认为:首先,相比团内其他主要韩流成员,爱思M给韩庚的机会更少(她出道至今只代言过两个品牌,拍过一部电视剧),与她的知名度和重要性严重不成比例。不仅如此,她还在业务人员主动找韩庚时故意制造阻力,这其实是爱思M公司对韩庚的歧视;其次,在巨大的机遇面前,爱思M公司不是在争取韩庚,而是有争取亚的倾向,唯恐韩庚形成自己的发展空间和资源,这是对韩庚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是对其个人发展的严重约束;最后,根据韩国宪法和民法,经济活动自由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试图或实际剥夺或限制他人的经济活动自由。爱思M公司的一系列无理行为,实际上加深了韩庚对爱思M公司的依恋,束缚了韩庚的经济活动自由,严重侵犯了韩庚的基本人权。
七、SM公司对韩庚的朋友和潜在邀请客户态度恶劣,存在诬陷介绍韩庚业务的朋友的事实。
以我为例:
2009年3、4月份,我介绍了在长春举办的商业演唱会《长白山之夜》的业务,爱思M公司给了我一个价格(比如35万元)。但我在与该表演者协商时,隐瞒了真相,向他另开价格(比如30万),导致该表演者认为我在暗中拿回扣,对我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我知道。因为我和韩庚的关系,以及我所从事的娱乐圈,和相关艺人、媒体、合作伙伴等朋友聊起这样的话题,我总是很生气。主要是非常反感爱思M的工作人员的态度和做事方式。
以上是孙乐作为证人给韩国法官的证言,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