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转业干部如何安置,如何选岗?
(1)安置方法:
(1)拟采取考试、阳光安置、双向选择、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省级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下同)和安置任务重的州(市)采取考试、阳光安置等方式分配转业干部,其余州(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相应分配方式。
采取考试考核、阳光安置方式,团级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只参加考试,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考试考核。
考核综合成绩排名仅作为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过程中选择接收单位顺序的依据,不作为衡量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标准。
(2)需要工作的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在完成本单位年度安置任务的前提下,可申请专题,由省军转办酌情调整安置。省级单位安置基本结束后,尚未确定接收单位且有意愿到省级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转办征求军队组织意见后,在省级单位剩余计划内分配安置。
(3)本人向自愿落户企业并与接收企业达成落户意向的军队转业干部提出书面申请,接收企业向安置地安置部门出具接收函,经审核同意后直接分配安置。
(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实行“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集中组织、分片实施的方法。
培训分为岗前适应性培训和岗后专业性培训两个阶段。适应性培训包括集中培训和在线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培训机会应在地方审核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前进行,由省军转统一组织。专业培训安排在军队转业干部到安置单位报到后进行,培训时间为1个月,由接收安置单位组织实施。
(二)考试与考核:
考试由省军组织,不指定考试材料。内容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个科目,均按照100分计分。凡符合省直单位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职务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必须参加考试。军队转业干部自愿放弃考试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其考试成绩计算为零分。
考核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进行量化评分。考核结果由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部队(省公安厅)纪检、干部部门印章,装入本人档案,移交省军转办。
考核结束后,排名顺序由省军转办按照从高效率编制到低分的顺序,分别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团级职务、营级以下职务和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两个层次确定。
团级转业干部按考核结果排名,营级以下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转业干部按综合考核结果排名(综合考核结果的计算方法为:考核结果占综合考核结果的40%,考核结果占综合考核结果的60%,即综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40%+考核结果×60%)。考试成绩或综合考试成绩相同的,按照职务、服役时间、军龄、学历的顺序确定排名顺序。考试成绩、考核成绩、综合成绩和排名顺序在军队机关和转业干部中进行公示。绩效排名仅作为转业干部安置过程中选择选拔顺序的依据,不作为衡量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依据。
省直单位在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选择转业干部。未被选调的转业干部,在省直单位剩余安置计划中,按其成绩排名顺序,再次自主选择安置单位。
选择选调环节后,愿意继续在省直单位安置的转业干部,在省直单位剩余安置计划中分配。省直单位在完成安置计划的前提下,因工作需要接收超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提出书面要求,由省军转办酌情调整安置。
累计减分得分超过个人基本分和加分之和的,考核得分计算为零分。
担任行政职务兼专业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按照其所填报的工种进行考核评分。
军龄、岗位、边远艰苦地区服务等评分截止时间统一为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第二次入伍的转业干部原工作时间不计入军龄和边远艰苦地区工龄。地方大学生入伍的转业干部不计入军龄计算。
档案中没有处罚记录的,被举报并查实受到处罚的,按照相应扣分加倍处罚。对于弄虚作假,企图获得加分的,经举报查实后,除取消加分外,还将进行相应的扣分处罚。
根据统一考试成绩和考核成绩,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综合成绩,作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依据。
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云南省一般有平职和虚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