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实施福利制度时必须考虑社会保险和与之匹配的内容。
现有文献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自己的研究角度:
从第一种观点出发,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出发,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是根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设计和实施。在贫困农村,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内容的救济性社会保障制度,在富裕农村建立以基本生活需求为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富裕农村建立保险性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不同的内容设计,在管理体制、实施突破、融资方式、制度保障等方面进行分类实施。对于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城镇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还是将其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还是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任保平,丽贝卡,2003)
从第二个角度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考虑到农村居民的分化和分层,由于分层对象的性质和需求不同,制度设计也不同。传统农民已经分为传统农民和产业工人,包括各种非农产业。农民工可以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是已经成为市民的农民工,职业身份已经完全改变。有必要通过机构改革将他们纳入城市和纳入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部分是淡季出来打工的季节工。他们需要的社会保障和城市化的人完全不一样。第三部分是农民工,农民工占大多数。他们常年在外工作,他们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前两者不同(郑功成,20个障碍)。在设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必须考虑到现阶段不同农村人口群体对社会保障的不同需求,考虑到农村人口日益多样化:一部分农村人口实际上已经实现了非农化(应设计制度渠道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一部分仍在从事传统农业生产(土地提供的保障水平尚待提高),还有一部分是最贫困的农村人口(他们最需要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兜底”功能)(范小刚,2004)
第三个角度,基于中国的经济文化基础,认为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能也不应该照搬西方模式。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以农村家庭保障为主线,以家庭成员互助为补充,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相结合的统一整体。(杨福行和赵万水,2004)
三、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税费之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税制改革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难点。社会保障税的作用在于它是社会保障建设的支柱;实行分税制的实质是促进福利社会保障向真正的社会保险模式过渡;社会保障税率与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关系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保障税制的主要措施是综合征收、合理征收、鼓励征收、保障征收(Z口大宋,1997)。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基础养老金的公平原则,有利于解决当前基础养老金的支付危机,有利于构建统一、规范、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龚秀全、黄圣凯,2002)。
第二种观点反对“费改税”。认为社保费改税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模式存在矛盾。原因如下:第一,税收的公共性与社保个人账户的私人性相冲突。二是税收间接偿还与社会保障专用性之间的冲突。第三,与现行社会保障政策难以衔接和操作(汪泽英,2002)。此外,开征社会保障税来解决收费难和融资贵的问题,会使政府陷入财政负担日益加重的境地(李绍光,2002)。
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保费改税应该推迟。原因在于费改税目标模糊,制约因素多,技术障碍多,预期效果不确定,不符合国际社会保障改革发展趋势(郑功成,2000)。同样,认为既然我国的财税体制是分税制,那么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就必须考虑事权和财权的匹配,所以只有两种可能。一个是已经建立的养老保险方案只能是地方的,地方政府需要面临很大的财政风险。另一个是国家养老保险计划还有很多遗留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政府尚不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邓,2002)。
第四种观点是采取非指定税或准指定税的灵活方式。这种观点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很难避免我国此前采用的现收现付筹资方式所带来的“挤出效应”,也无法保证能够确定一个最优的税率。而替代的筹资方式,即财政总收入的一定数额定期划拨到养老保险专项基金中,既可以减少现收现付制对总储蓄的挤出效应,又不妨碍未来在合适的时机开征社会保障税。采用这种方法与中国养老保险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的现状是一致的(程志刚,2002)。
第五种观点认为,未来我国社会保障的筹资模式应该是复合式的。收费和收税互不关联,任何一种融资模式都无法独立满足社保庞大的资金需求。收费或收税与社会保障的模式和项目选择有关。税费有各自存在的基础,不能互相替代。但是,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收费只能是税收的补充(王一和刘晶,2004)。
四、基金运作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蔡兴阳,1997)。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主要投资仍然是银行存款、国债和社保定向债券,少部分投资于企业债券、股票市场和其他证券市场。在确保安全的同时,保值增值已成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一个困难而富有挑战性的问题,而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模式一直是热点问题之一,涉及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投资运营多元化、市场化、管理模式、剩余融资工具选择等问题。几种典型的视图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养老基金应该成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规模大,投资倾向于长期,可以稳定股市,同时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但是,养老基金需要满足四个条件。第一,他们必须有能够承担一定风险的资本规模;第二,应该建立在更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第三,要有专业的资金托管人;第四,养老基金应采取指数化投资政策(程宏业,2001)。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保基金应该投资开放式基金。这种观点认为,首先,开放式基金是一个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相对较高的品种。作为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既不能保证投资者一定的收益,也不能保证最低收益。从国外成熟社保基金的运作来看,投资开放式基金较为普遍。第二,投资时需要注意控制额度,避免流动性风险,支付困难。第三,由于开放式基金的价格风险,社保基金应坚持长期投资的原则,选择收益型基金进行投资(张书元、杜爱萍,2001)。
第三种观点认为,养老金进入资本市场是最终选择,但条件尚未成熟。这种观点认为,理论上,完全积累的养老金计划必须成为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才能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一个稳定繁荣的资本市场可以通过这一渠道将养老金储蓄转化为高效投资,并分享投资的收益,使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增长的整体效率。而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长期处于高风险状态,同时由于没有完全积累的养老基金合法无忧地进入资本市场,其理论作用无法发挥。如果基金积累制能够延续下去,成为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一个长期主要目标,那么养老金计划迟早会进入资本市场。但是,适合基金在资本市场运作的制度体系尚未定型,组织结构尚未形成,运作规则尚不明确(李绍光,2002)。具体到社保基金进入股市的讨论,有一种类似的观点认为,现收现付性质的社保基金不宜急于进入股市,因为无论从资本市场还是社保基金的制度条件来看,进入股市都不成熟(郑秉文,2003)。
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目标定位、基金管理和资本市场现状,我国社会基金应分为三种不同的基金,即储备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基金(个人账户积累)和统筹基金(社会统筹部分积累)。并成立了三个独立的法人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对于储备资金,要彻底脱离国内资本市场,走向国际市场;账户资金由中央政府管理和投资;统筹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和投资管理(郑秉文,2004)。
第五,社保基金应选择货币市场作为流动性管理的主要场所。人们认为,社保基金可以增加货币市场的资金供给,激活货币市场的交易。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货币市场的竞争,推动金融工具的创新,进而提高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运行效率。社保基金的进入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社保基金的特殊要求要求货币市场秩序良好、效率高,客观上可以促进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水平。货币市场利率变化对社保基金的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是不同的。货币市场与社会保障基金的互动对一国金融市场和社会保障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柏杨,2005)。
动词 (verb的缩写)管理模式-政府的角色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突出特征在于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运行中的主导地位。政府不同的社会保障管理模式直接决定和反映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类型。自社会保障改革开始以来,管理模式经历了企业分散管理-政府分散管理-政府集中管理的过程。改革之初,关于管理模式的争论大多集中在全国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统一或分工负责上。比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由目前的多部门管理改为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田家冠,1997)。坚决扭转“五龙治水”各自为政的局面,实行统一管理。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特点是政事、政经、行政、监督分离,政府管理部门只关心政策、监督检查不管运行(冯兰瑞,1994,1996)。关于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管理中的具体作用,有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自主管理。认为我国应建立统分结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实行自主管理,不隶属于政府机构。保险机构的最高领导权属于国会,雇主和雇员各占一半。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是分配与征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根据各项社会保险管理要求的差异,将共性强的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而将一些特殊性突出的项目单列出来,由相关部门实行分散管理。这种管理模式积极推进一体化的保障体系,有利于在职责明确的原则下建立高效精干的社会保障管理网络(孙九鹏,1996)。此外,基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项目的不同特点,管理模式也应有所不同。我国社会保险的管理模式应由政府集中管理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模式转变,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3+1模式),实行自治管理(郑功成,2004)。
第二种观点主张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模式。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向社会成员提供的各种保障措施,具有满足社会共同需求的“公共物品”性质,具有一定的财政特征。因此,财政主导模式应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模式(马,1999)。中国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应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政府主导和直接管理。原因有二。第一,从历史文化传统来看,我国长期实行中央集权的政府管理体制,政府的权威性高,社会成员对政府的认同度高。政府实施和发展社会保障阻力较小,效率较高;其次,从实际国情来看,我国政府规模比较大,由政府负责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成本也较低。在短时期内,为了适应体制转轨的需要,我们应该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预先规划。同时,与政府的主导作用相对应,市场在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模式中起辅助作用(宋文斌和张强,2004)。这种观点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第三种观点是混合经营模式。认为中国政府应承担全面直接管理公共社会保障计划的责任,而基金型社会保障计划应主要承担外部监管的责任,并协调不同的社会保障计划。政府的长期目标应该是发展有竞争力的社会保障基金。近期,政府应承担公共社会保障计划的主导责任,通过立法明确国家、企业和职工的责任,建立有效、科学、可行的筹资体系(李绍光,2002)。
论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国际上还有这样一种模式,即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仪式主要是通过市场间接管理,政府只充当立法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践中,很少有类似的观点。
不及物动词综合评价法
事实上,虽然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至今,制度框架的构建已基本完成,但中国社会保障领域仍有大量的理论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实践中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也有大量需要建设和完善的地方。在理论和实践中,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选择仍存在争议。总结文献可以发现,大多数学者都是基于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多元化发展规律和趋势,结合中国国情,来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下面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关于框架和具体模式的选择,有很多文献。但是在另一个方向也有一些缺点:
首先,它侧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社会保障制度,忽略了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跨学科研究(丁,2003)。社会保障涉及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公共管理等多个领域。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选择受到多种因素(包括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大多数文献在研究社会保障模式选择时都是一根筋。
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研究较多,基础和理论问题的研究较少,尤其是组织理念的研究。如,侧重于对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构成和基金运营的研究,忽视了对社会保障中责任与权利关系的研究(丁,2003)。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往往摇摆不定,有时难免会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盲目现象。
第三,“就事论事”(单一研究模式)的单一研究较多,全面系统的研究较少。例如,关于筹资模式,许多文件讨论了费改税的原因和必要性,但很少分析制约因素、可行性以及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如何确保费改税的效果。
四是注重必要性研究分析,忽视充分性和可行性论证,理论性、系统性、综合性分析不够。往往无法充分论证上述观点或反驳相反的观点,可谓形成“百家争鸣”,无法形成“争鸣”的局面。
第五,在引进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如基金运作模式、管理模式、资金筹集模式等。),重视静态研究而忽视动态研究(如系统、模型演化规律及影响因素等。);在国外注重普遍性和有效性,而未能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国外与中国在制度基础和背景上的差异。另外,我们重视对当代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现状的研究,忽视了对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演变的研究。
结合国际社会保障领域的研究课题,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的研究应重点关注以下专题方向:一是我国特定时代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的有效性分析;第二,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趋势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的影响分析;第三,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选择与劳动力市场(城乡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市场的关系。
延伸阅读:如何买保险,哪个好,教你如何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