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的规定

辞职暂行规定

第四章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并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并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抢险救灾、防疫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重大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严重失察和用人失误,影响恶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和监督,造成班子成员或下属连续或多次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不良影响并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问责和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书应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

(二)组织(人事)部门了解辞职原因,并提出初步意见。审计中要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对干部本人进行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要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CPPCC选举、任命和决定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CPPCC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党委(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干部辞职申请后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任免机关同意干部辞职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干部辞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