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
然而,多年后,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件卷宗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人们惊讶地发现,洛杉矶警方在案件调查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导致一系列严重失误,使得辛普森的律师能够以足够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不一定是凶手,很有可能是有人伪造犯罪证据,陷害辛普森。
(一)有钱未必能使鬼推磨。
谈及辛普森一案,黑人和白人都承认,如果辛普森是一个请不起一流律师的穷人,他就必须坐牢。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样的道理。但是,仔细想想,这个说法似乎有点不合理。原因是,在金钱方面,著名的拳击冠军泰森比已经退役多年的辛普森富有得多。然而,泰森在1997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后,虽然也以天文数字的代价聘请了一批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在狱中坚定地度过了几年。那么,为什么泰森落入了司法的罗网,而辛普森却逃脱了呢?
一种解释是,泰森案的陪审团大多是白人,而辛普森案的陪审团大多是黑人。黑人之间特别亲近,自然会偏向黑人明星。然而,这种说法也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审员,虽然有9名黑人,但其中有8名女性。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种构成对辛普森特别不利。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什么样的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话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生气的黑人男性有两种:一种是成名发财后马上娶白人女孩做老婆;一个是动不动就对媳妇拳打脚踢的粗鲁男人。辛普森碰巧把这两样坏东西都拿走了。
辛普森1947出生于旧金山一个贫穷的黑人家庭。他获得了海斯曼奖,这是全国大学生足球联赛的最高荣誉。进入职业联赛后,先后作为主力效力于纽约水牛比尔队和旧金山49人队,创造了一个赛季带球冲刺2003码的惊人纪录(至今无人打破),被誉为职业足球历史上的最佳跑位前锋。退役后,辛普森投身于电影、电视和广告,在电影《裸枪》和《杀手部队》中扮演主角。做过ABC和NBC的体育评论员;作为美国最大的出租车公司赫兹的形象大使。此外,由于OrangeJuice一词的缩写与辛普森名字的缩写OJ一模一样,佛罗里达州一家饮料公司专门邀请他拍摄了一部橙汁促销广告,使得英文缩写OJ成为美国体育英雄和超级广告明星的代名词。
辛普森成名后,一直有“花花公子”、“外黑内白”的名声。与迈克尔·乔丹、魔术师约翰逊等著名黑人明星不同,辛普森对赞助黑人贫民窟的活动和投资项目毫无兴趣,而是热衷于成为富裕白人的高尔夫俱乐部。除了他儿时的伙伴柯林斯,他所有的伙伴都是白人。同时,他只对白人性感女孩感兴趣。为了“除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请声音矫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浓重的黑人贫民窟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爱上了美丽的金发白人女服务生NicoleBrown,并很快与他的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婚。辛普森和妮可在1985结婚后,两人的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原因是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小三”。妮可多次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拳打脚踢。
辛普森案后,多名黑人女陪审员反复表示,她们并没有因为被告是黑人而影响判决,或者对被告有任何个人好感。在闻名于世、富甲一方之后,辛普森与他的黑人妻子离婚,并与另一名白人金发女郎结婚,这极大地伤害了美国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辛普森打骂白人妻子的粗暴行为让所有各种肤色的女性不寒而栗。另外,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只要12个陪审员中有1个不同意,就会出现“死锁”现象,即所谓的“悬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得不重新安排开庭时间,控辩双方都要重新选举陪审员审理和审理案件。因此,辛普森案陪审团一致判决被告无罪与黑人构成陪审团主体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必然关系。
那么,陪审团根据什么得出被告无罪的一致结论呢?根据美国法律,做出判决的唯一依据只能是证据。美国是一个司法开放的国家。不仅刑事审判要公开,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卷宗,如庭审记录、起诉书、证人证言、讯问笔录、旁证、法医专家证言、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的开庭陈述和结论性陈述等,也必须在结案后公开。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件卷宗,陪审团之所以认定辛普森无罪,与警方和检方在办案过程中犯下的严重错误,使当庭出示的证据缺乏说服力有直接关系。
(二)警方办案的三大失误
虽然辛普森的案子是所谓的世纪大案,但从这起谋杀案的刑事调查过程来看,洛杉矶警方在侦破案件、收集证据和遵循正当程序方面存在很多漏洞,涉案警察和刑事督察的专业精神实在令人不敢恭维。根据已公布的刑侦记录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警方在办案中至少出现了三次重大失误,对命案的结果产生了很大影响。
1.忽视实地调查的常识
1994 6月12日,深夜11: 50,一只罕见的纯种日本狼狗吠叫,爪子上沾满了鲜血,迷惑了一对散步的情侣。他跟着狼狗来到一栋西班牙风格的高级公寓楼,发现了两具血迹斑斑的。他们吓得魂不附体,马上去敲隔壁的门,试图用电话报警。但是,半夜的敲门声把主人吓了个半死。以为有劫匪,立即拨打911报警。接警后,LAPD两名警员赶到现场,发现这是一起恶性杀人案。之后他们打电话给重案组的刑警增援。
大批刑警赶到现场后,经过初步调查,确认遇害的白人女子35岁,名叫妮可,是黑人足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25岁的白人男子罗纳德·戈德曼(Ronald Goldman)曾是附近一家意大利餐厅的服务员。两人都是因为被尖刀割喉而死。妮可的脖子几乎被割断,喉咙和颈椎露在外面,刀上喷着血;戈德曼被刺30多刀,死于颈静脉破裂和胸腹部大出血。凶杀现场血腥恐怖。辛普森和妮可的两个孩子还在二楼熟睡,没有目睹这可怕的一幕。
死者身份确定后,西警察分局局长基思·布歇(Keith Bushey)决定派几名警察前往相距约4公里的辛普森家,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们平安,并要求辛普森安排带两个受惊的孩子回家。此外,警方考虑到辛普森是受害者的前夫,他的安全也是警方关心的问题。这时,一位名叫马克·富尔曼的白人刑警自告奋勇,要求带队。在1985的一次家庭纠纷中,妮可被辛普森殴打并报警。福尔曼是来处理他们的家庭暴力案件的,知道辛普森家的确切地址。于是,负责调查这起谋杀案的警长菲利普·万纳特(Philip Vannatter)带领福尔曼和其他四名侦探驱车前往辛普森家。
鲍彻局长决定直接从第一案发现场派遣警员前往辛普森公馆,是警方的第一个重大失误。原因是去那里的4名白人警察都曾到过第一次杀人现场,到处都是血,他们的警靴和警服很可能是不小心沾上了血。按照惯例,鲍彻局长要派几个没去过第一现场的警察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现场的血迹与辛普森家房子上的血迹交叉污染,后来被警方宣布为第二现场。这是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常识。然而,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完全忽略了这一常识。在收集证据和保护现场方面,警方也犯了许多忽视常识的重大错误。案发后,大批刑警、刑侦人员迅速来到现场,但法医来晚了,案发后10小时才赶到现场,错过了准确认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法医在解剖尸体时,没有对尸体进行x光透视,也没有采集妮可右手的指纹,更没有对妮可生前是否遭到性侵做出任何医学鉴定,这让破案线索大打折扣。为了“保护”现场,警员们顺手从尼克的公寓里拿了一些白色床单,小心翼翼地盖在尸体上。但由于辛普森和尼克离婚后仍处于分居状态,事发前几周他曾在尼克的公寓过夜,并经常去公寓看望孩子。床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头发或者皮屑。这样一来,控方证据在法庭上的可信度就大大降低了。
根据犯罪现场照片,辩护专家发现妮可的尸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滴血。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方向来看,不可能是妮可自己掉的。按照常识推理,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后,有人带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时掉落的。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来自另一名受害者戈德曼,那它们一定来自凶手。这样,如果能证明这些血滴是辛普森的,那么他的嫌疑就会增加一倍。然而,当辩护专家要求警方检查员检查这些血滴时,他们深感惊讶,因为警方完全忽视了这些血滴的重要性。尼科尔的尸体在尸检前被洗过,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
2.警察涉嫌非法搜查。
13年6月的凌晨5点,四个白人警察带着一堵墙来到辛普森家。他们在前门按了很长时间的门铃,但是没有人应门。此时,福尔曼独自一人,在围栏周围搜索,发现一辆白色福特野马SUV停在围栏后面的路上。福尔曼仔细观察后,大声叫华纳上尉过来看看,说在司机车门的把手上发现了微小的血迹。温纳特和另外两名警察看到血迹时都惊呆了。他们担心屋内人员有危险,于是决定进入屋内进行紧急搜查。
这次搜查对这个世纪大案的结果影响很大,因为当时的警察没有搜查证。按照美国的司法理念,警察是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恶,这个机构的权力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否则就会成为专制君主和贪官祸国殃民的工具。当年,为了防止政府和警察为非作歹,滥用职权,任意搜查和伤害普通民众,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人民的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受侵犯。除非基于可能的理由,不得发出搜查令或扣押令,而该理由须由宣誓或代表宣誓的声明保证,并详细指明搜查地点及扣押的人或物。在西方谚语中,所谓“私宅是城堡,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能进”,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得到具体落实。
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Weeks v . United States(1914)一案中首次明确规定,联邦法院在审判中必须排除警察通过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这是美国警察著名的“排除规则”。1961最高法院在Mapp诉俄亥俄州案(1960)中规定“排除规则”也适用于州法院。根据这一先例,警察如果要入室搜查,必须向法官宣誓,不仅要书面列出证据和理由,还要详细说明搜查的地点、范围和时间。法官审核批准并发给许可证后,你才能进屋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行动,搜查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据报告。如果警察非法搜查,不仅会受到警察纪律的严惩,还会造成所获证据在法庭审判中全部无效的严重后果。如果法官违规签发搜查令,将面临弹劾和刑事起诉的危险。
在美国的司法判例中,关于搜查和扣押的规定千变万化。几乎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首要工作都是质疑警察搜查和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然而,关于搜查的法律法规极其复杂,缺乏明确的规定。比如警察拦截搜查平民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有人超速,警察有权拦下司机开罚单。但如果警察借机要求搜身、搜车,司机有权当场拒绝。但是,如果警察在车后座意外发现类似大麻的烟头,警察是否有权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汽车?如果警察搜了全车没有发现毒品,却意外发现了非法枪支,那么警察搜车是否违宪?缴获的非法枪支能否作为法庭证据?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答案,法官只能在庭审时审时度势,酌情做出判决。
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犯罪率急剧上升,“排除规则”受到美国各界的极大批评。批评者认为,过于严格地执行“排除规则”会给警方破案造成很大困难。很多时候,只是因为警察粗心大意或者急于求成,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导致很多犯罪分子以无可辩驳的证据逍遥法外。尼克松总统上台后,任命4名保守派担任大法官要职,试图推翻或修正“沃伦法院”对罪犯“心慈手软”的先例。自那以后,最高法院对“排除规则”的解释略有变化。1984年,最高法院在美国诉里昂(1984)一案中规定,当搜查不完全符合程序要求时,如果警察的行为是“善意的”和“合理的相信”,法院可以引用审判中扣押的证据。
在辛普森案中,涉案的4名警察都是退伍军人,每个人都有20多年的刑侦经验。恐怕他们比初出茅庐的律师更了解限制警察搜查的案件和法律。任何一个稍有法律常识的警察都应该明白,虽然美国诉里昂一案的裁决对警察有利,但本案中所谓的“善意”和“合理相信”的解释却是模棱两可、模棱两可的。体育巨星辛普森涉嫌谋杀案,无疑将是轰动全美的世纪大案。为了防止被辩护律师利用,警方应该格外谨慎,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在辛普森一案中,从福尔曼发现血迹和长期不开门来看,四名警察的擅闯行为勉强可以算是“合理的相信”。但是,警察进入住宅后一旦发现辛普森及其家人没有危险,就应该停止搜查。只有在联系法官并申请搜查令后,才能合法搜查辛普森的房子。
但莫名其妙的是,在没有迫在眉睫的危险和非紧急情况下,福尔曼警官孤身一人,迫不及待地继续在辛普森家中搜查,导致了警方在本案中的第二次重大失误。决定进屋后,福尔曼自告奋勇跳过围栏,从里面打开前门。四名警察直接去了大厦。可是,按了半天铃,还是没人开门。所以他们绕到房子的后面,敲了三个独立房间的门。在第一个房间里,一个昏昏欲睡的白人出来开门。他自称是辛普森的好友,名叫加藤·卡林。他告诉警察,辛普森和他的第一任黑人妻子所生的大女儿住在隔壁的第二个房间。当警察把辛普森的女儿从梦中叫醒时,万纳特焦急地问她辛普森要去哪里。她回答说,她父亲昨晚已经飞往芝加哥,参加赫兹公司很久以前安排的一场商业高尔夫比赛。警官立即给辛普森打长途电话,告诉他前妻被谋杀的坏消息。辛普森听到这个消息后非常震惊,并表示他将很快返回洛杉矶。
当沃纳和其他人询问辛普森的女儿并打电话时,福尔曼在隔壁单独询问林锴,以查明昨晚是否有任何异常。林锴说,大约在晚上10: 45,他听到客房后面有一声巨响,墙上的画被摇动了。他以为是轻微地震,没放在心上。工头起了疑心,立即拔出手枪,独自去客房搜查。大约18分钟后,福尔曼大声呼叫其他警察说,在房子后面悬挂的空调下的过道里发现了一只右手带血的黑色皮手套,与凶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手套吻合。但在血手套现场没有发现其他血迹和可疑的脚印、痕迹。工头解释说,当时估计是半夜,灯暗的时候,凶手逃到了房子后面,不小心撞到了空调,慌乱中丢下了手套。
发现血手套后,警察找到了更多的线索。他们在栅栏前门的车道上和从前门到家门口的小路上发现了血滴的痕迹。这样,警方认为辛普森涉嫌谋杀,于是宣布辛普森的房子为谋杀案的第二案发现场,并正式向法官申请搜查令。在后来的搜查中,福尔曼在二楼卧室的地毯上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这成为指控辛普森杀人的重要证据之一。
然而,福尔曼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在非紧急情况下,单枪匹马搜查辛普森的房子,给警方造成了涉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严重问题。根据美国法律,在一些人的生命受到威胁的特殊情况下,警察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现代通讯手段与法官联系。法官在现场了解情况后,可以口头授权警察进行搜查。只有在生命受到威胁或犯罪证据可能被销毁的紧急情况下,警察才能破门而入进行搜查。然而,警察进入辛普森家后,情况并非如此。
预审时,辩方指责白人侦探有偏见,先入为主。早在作案之初,辛普森就被定为主要嫌疑人,然后他故意找借口破门而入,非法搜查。这样,如果法官判定警察违宪,查获的血迹和血手套就成为“被压制的证据”,无法在庭审时出示。然而,在听取了警察的辩护后,法官裁定搜查是合法的。尽管如此,在法庭辩论中,面对辩护律师的激烈追击,福尔曼也无法交代自己的生死。作为一个有着多年刑侦经验的老手,在非紧急情况下,明知没有搜查令,为何仍要单枪匹马搜查房屋?辩方怀疑福尔曼急于破门搜查很可能是一个伪造证据陷害被告的机会。
3.警官带着血样回到了现场。
12年6月3日中午,当辛普森从芝加哥匆匆赶回洛杉矶时,警方已经封锁了他的住宅。负责调查的警官瓦纳特和兰格请他来警察总部澄清一些疑点,辛普森当即同意。
此时辛普森的私人律师要求陪同,但辛普森坚称自己与谋杀案绝对无关,不需要律师。盘问前,万纳特向辛普森宣读了“米兰达警告”,提醒他有权保持沉默,并在盘问时有律师在场。但辛普森同意放弃沉默权,与两名警察单独交谈了半个多小时,希望能为警方破案提供一些线索。按照惯例,如果辛普森是一个在客房后面和卧室地毯上遗留有血迹斑斑的手套和袜子的杀人犯,即使他杀人时从手指上借了10的胆,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恐怕也不敢单独和有经验的刑警打交道。在案发当天,他情绪激动、受到极大刺激的时候,如果在质证的时候心烦意乱、自相矛盾、满口谎言、破绽百出,他的供述就会成为公诉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在美国社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的“米兰达警告”可谓家喻户晓。如果他别有用心,完全可以依法拒绝讯问,或者至少请律师坐在讯问席上冷静一下。然而,辛普森没有这样做。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警方浪费了一个单独审问辛普森的黄金机会。在多年的破案中,警察们似乎已经习惯了嫌疑人像榆树疙瘩一样沉默,很少遇到嫌疑人主动放弃沉默权这种好事,早就忘记了审讯嫌疑人的策略和技巧。在审讯过程中,两名警察非常客气,没有问辛普森案发当天的具体去向。他们的提问毫无逻辑,语无伦次,远低于警校大三学生的水平。按照常理,警员应该刨根问底,穷追不舍,尽可能多地获取口供,进行盘问,直到辛普森拒绝回答问题或要求律师到场。然而,警察匆忙撤回部队,并自愿结束审讯。就这样,警方没有得到任何破案的线索,也没有得到任何可以用来起诉辛普森的口供。事后,主持起诉的检察官大怒。
在审讯过程中,瓦纳特告诉辛普森,警方在他的房子里发现了一些可疑的血迹。辛普森当即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血样,以便澄清真相。所以警察护士从辛普森身上取了血样。按照惯例,为了防止血样凝固变质,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样中加入了防腐剂(EDTA)。这时,瓦纳特注意到辛普森的左手被包扎起来,有肿胀的迹象。辛普森解释说他的手指不知怎么断了。对于具体的破发时间,他给出了一个含糊不清、前后矛盾的解释。在辛普森的同意下,瓦纳特指导摄影师拍摄伤口。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时只是嫌疑人。虽然法官已经发出了搜查令,但还没有正式发出逮捕令。如果辛普森心里有鬼,他可以拒绝与警方合作,提取血样,给伤口拍照。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特警局长万尔在拿到辛普森的血样后,并没有立即将其送往一步之遥的警察局刑事实验室,而是带着血样返回了32公里外的凶案现场。过了三个小时,瓦纳特才慢吞吞地把血样交给了正在现场取样的刑事侦察员丹尼斯·冯(Dennis Fung)。世界上有这么可笑的刑警,拿着嫌疑人的血样,在到处是血的命案现场走了三个小时。庭审中,面对辩护律师的提问,瓦纳特解释说,根据工作规定,所有证据都必须登记编号,才能送到刑事实验室存档。丹尼斯·冯是负责登记号码的警官,所以他带着血样回到了犯罪现场。但辩方死死抓住这个重大疑点,大大夸大其词。辩护律师科克伦驳斥瓦纳特和福尔曼是“一对骗子”。陪审团对警察涉嫌违法违纪、栽赃陷害的质疑大大加深。
Wanat带着血样回到了第一个犯罪现场,这是警方在本案中的第三个重大失误。在审判过程中,警察护士作证说,他那天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约7.9到8.7毫升的血液样本。然而,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找到了6.5毫升的血液样本。换句话说,大约1.4到2.2毫升的辛普森血样不见了。辩方怀疑Wanart带着血样回到第一犯罪现场,可能是为了伪造证据。
(3)道路追捕和刑事起诉
在警察局审讯并抽取血样后,辛普森得知自己已经成为头号嫌疑人。为了躲避新闻媒体的骚扰,他暂时躲在半山腰一个律师朋友的神秘豪宅里,开始组织“梦想律师团队”。辛普森借用了橄榄球术语,给自己起了球队老板和教练的头衔。萨皮罗,著名犹太律师,扮演“四分卫”的角色,负责协调和指挥球队的进攻。他曾是好莱坞影星马龙·白兰度的律师。著名黑人律师科克伦担任着向前跑的重要职务。上世纪70年代,他担任洛杉矶副检察长,后来下海实习,成为法律界声望很高的大律师,并帮助音乐巨星迈克尔·杰克逊打了一场官司。
萨皮罗的律师人脉很广,而且相当足智多谋。他邀请了来自波士顿的著名刑事律师利贝利,他被视为美国律师界最顶尖的质证专家之一;谢克律师是从纽约请来的。他是擅长在刑事案件中应用DNA证据的头号权威。从奥尔巴尼请来解剖和法医专家巴登博士。他是肯尼迪总统遇刺案的首席法医。由于辛普森案的管辖权属于加州法院,萨皮罗邀请了加州法律专家、加州大学圣克拉拉分校法学院院长乌尔曼加入团队。曾担任“纽约时报公司诉美国”(1971)案主角埃尔斯伯格的辩护律师。
这么强的阵容,萨皮罗还是不安分。因为警察涉嫌非法搜查,这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有关,萨皮罗说服了哈佛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Alan Dershowitz)加入其中。这位教授曾经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亚瑟·j·戈德堡(Arthur J. Goldberg,1962-1965)的法律助理,是美国颇有声望的宪法权威和上诉律师。为了确保胜利,萨皮罗请来了康涅狄格州警察局刑事实验室主任李昌钰博士作为专家证人。这个人是美籍华人刑事鉴识专家。他以精湛独特的刑侦取证技术享誉国际警界,并因屡次破奇案被媒体誉为“当代福尔摩斯”。此外,辛普森还向提供破案线索的线人悬赏50万美元的巨额奖金,并聘请多名著名私家侦探调查这起谋杀案的真相。据专家估计,维持“梦想律师团”正常运转的总费用至少要600万美元。
17年6月8日上午,也就是案发5天后,根据现场验血和DNA检测结果,检方决定对辛普森立案。警方要求他在上午10准时投案。此时,萨皮罗律师、“梦想律师团队”中的巴登博士、李昌钰博士等人正在向辛普森了解案情,并从他身上采集毛发、血液等检验样本。萨皮罗以辛普森情绪低落、心理不稳定为由,要求警方延迟几个小时。早上11,警方拒绝延期请求,派刑警到神秘豪宅逮捕辛普森。
中午12左右,刑警赶到豪宅时,辛普森突然不见了。临走前,他留下了一封告别信,信中写道:“尼克的死与我无关。我爱她,一直很爱他,也会一直爱她。如果说我们之间有什么矛盾,那只是我太爱她了。”最后我写道:“请不要为我难过。毕竟我有辉煌的人生,无数的朋友。请记住真正的OJ,而不是在生活中迷失方向的人。”下午3点,警方在电视上公布了辛普森的照片和车牌信息,宣布他是通缉犯。律师萨皮罗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宣读了辛普森的告别信,并在电视上恳求辛普森不要自杀。
那么,辛普森是否打算逃跑和逃脱呢?好像不多。当天下午5点56分,警方在加州高速公路上发现了辛普森的白色野马。大约六个小时,他的越野车一直在洛杉矶郊区游荡。
这是一个侦探的案子。看着它。
楼上说有李昌钰,所以我就说说。
李昌钰的简历:
1938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县。
1959毕业于台湾省中央警察学院。
1972纽约城市大学犯罪学学士。
1974纽约大学生物化学硕士。
1975纽约大学生物化学博士。
1975纽黑文大学刑事科学助理教授
1978纽黑文大学终身教授,并担任刑事科学系主任。
1979成为康涅狄格州警察局刑事实验室主任兼首席法医专家。
1998成为康涅狄格州警察局局长。
顺便说一句,我认为侦探们有这个权利,想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