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任命县局局长?

法律分析:由同级人大任命。一般来说,县局是县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它是由当地人民政府而不是上级局设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直接领导。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和编制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职能可以委托给现有机构或者问题可以由现有机构协调解决的,不再设立其他议事协调机构。为在一定期限内处理某项具体工作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单独设立议事协调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相关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