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报告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困难群众帮扶的综合工作机制。社区矫正的实施顺应了国际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具有行刑成本低的优势,有利于增进罪犯与社会的联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公民守法意识。
但是,目前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一些困难,我们应该探索走出困境的出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0年,我县首先在上栗镇、福田镇启动试点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近年来,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认真履行职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和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下,围绕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建设和谐美丽上栗这条主线,高度重视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各项措施和工作制度,精心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我县辖10个乡镇,1个农场,155个行政村,12个居委会。自2010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全县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19人,依法释放社区矫正对象174人,登记社区矫正对象345人。其中,被管制13人,缓刑327人,假释12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城镇户口53人,农业户口292人,男性320人,女性25人,其中85%是农村社区矫正。年龄分布为18以下8人,19至25岁,26至45岁129人,46至60岁9人,60岁以上2人。上里镇72人,金山镇63人,慕童镇49人,鸡冠山乡44人,赤山镇465,438+0人,福田镇39人,长平乡37人,高鹏镇35人,东园乡27人,杨琪乡27人。根据数据分析,我县社区矫正对象多为农村户籍男青年,刑期以缓刑为主。
二、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司法所作为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部门,作为县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承担着为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同时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事纠纷的调解, 组织开展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扶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从2010开始,XX县开始实施社区矫正以来,乡镇司法所的职能有所增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明确指出,基层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接收组织公布社区矫正人员,确定社区矫正队伍,制定矫正计划,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所应当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并采取现场检查、沟通交流、信息核实等措施,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在关键时期、重大活动或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室报告、说明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单位、学校和居住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时,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7日内批准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咨询;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实行分类管理。矫正期满终止时,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提出安置帮教建议;组织公告社区矫正的终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有关帮教规定,并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工作。此外,司法所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授权,可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会调查评估。
第三,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
(1)有责无权是基层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首要问题。根据“两高两部”和《通知》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组织协调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帮教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应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但我国刑法第7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14、217、218条明确规定,五类社区服刑人员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现行刑法与《通知》规定的冲突,直接导致刑罚执行主体与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分离。这种分离状态使得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权责模糊。职权范围的模糊使得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权责难以界定。权责错位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具体实施中的角色十分尴尬,使得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行政成本倍增,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大打折扣。司法机关即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严格监督,并对其进行矫正教育。这种矫正教育是强制性的,但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和强制措施作为后盾。作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教只能采用说服教育,这必然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在对被矫正人员的矫正教育中缺乏权威性,也有可能使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我国目前的各类法律法规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纪律,但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措施、可以使用哪些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措施的程度。比如,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虽然往往可能严重违纪甚至有违法行为,但只要不是故意犯罪,社区矫正机构唯一能采取的方式就是批评教育,很难产生教育管理的效果。又如,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打着外出就医的旗号,未经监管机关同意,擅自离开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针对这种情况所能采取的强制措施只能是警告。只要他没有故意犯罪,矫正机关很难要求监狱机关将他收监。责无旁贷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种种尴尬。
(2)人员不稳定、专业性不足是困扰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问题。
1,功能增加,配置不变。从2010左右开始,我县10乡镇司法所增加了社区矫正的职能,但人员编制仍延续老的配置,一般为2至6名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是承担整改工作的主力军。司法所工作人员2-6人,承担社区矫正、安置教育、普法、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9项工作职能。他们的工作强度大,让他们真正花在社区整治上的精力和时间少了。比如2012,昌平司法所有3个所长,东园司法所只有2个所长,慕童司法所有5个所长,鸡冠山司法所有3个所长,上里镇司法所有6个所长。社区矫正的功能增加了,但人员数量近年来变化不大。所以我们县的11乡镇司法所都没有一个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的人。与我县乡镇司法所的人员数量和职能相比,我县乡镇司法所的力量确实薄弱。
2、人事变动频繁,业务往往不熟。社区矫正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更高,对网络信息化的要求更高更强。根据江西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县(市、区)司法局协助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新进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1个月以上的初任培训,方可持证上岗。但每年乡镇司法所人员变动频繁,不按此标准操作,导致新进司法所人员不熟练。每年都要对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耗时耗力,成本高。比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三年以来,昌平、东园、鸡冠山、上里镇等乡镇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三年一换。但是我们县乡没有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3.社区矫正工作要求高,专业人员少,任务重。社区矫正工作自从我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采用gprs卫星定位以来,特别是随着我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信息网络平台的建立,人员监管、档案管理、信息平台的应用都采用了无纸化办公,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化、网络化要求更高,心理素质更强,但到目前为止,我县11乡镇司法所没有一个长期设置专人负责。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细致,任务重,压力大。比如上里镇司法所就有63名社区矫正人员。没有一个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很难对这63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和矫正。此外,根据《江西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70%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具有法学大专以上学历,但我县11乡镇司法所无一达到这一标准,与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要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全方位人才需求相差甚远。
4.志愿者参与热情不高。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人们参与志愿活动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志愿参加社区矫正的志愿者人数很少。所以我们县的矫正力量单薄,矫正效果难以凸显。
(3)经费不足是制约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
按照上级要求,每个社区矫正人员每年的投入需要达到2800元/人,而县财政对社区矫正经费的预算是5万元/年。根据我县去年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的经费缺口为90多万元。投入太少,保障不够,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陷入困境。
人员分散、地域广阔也是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困扰之一。社区矫正监管还受到地域因素的制约。由于我县农村社区矫正对象较多,目前在册农村社区矫正人员295人,占总数的85%。由于村镇距离远,地域面积巨大,加上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分散,流动性大,给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我们县所有乡镇2至5人的司法所很难做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
第四,一些建议:
1.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执法活动。为了体现这项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议将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纳入警察编制,制定统一着装规范。
2.扩大投资。县级财政要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形势,按照上级要求,统筹规划,适当倾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逐步改善司法所的交通、办公设施和经费投入,为其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3.充实工作队伍。加强人力配置。要按照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要求,科学合理解决司法行政机关的专项编制、人力补充、职责设置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利用每年的公务员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等方式,招聘一批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人才充实这支队伍。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为其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
4.提高队伍素质。有针对性地组织队伍培训,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减少人员流动,稳定矫正工作队伍。
5.加强合作。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件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关系到国家富强和人民安全。仅仅依靠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效果不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及其行政机关、看守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顾全大局,相互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克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自为战的被动局面。
6.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的实施方式,让全社会都了解和关注社区矫正,不断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影响,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