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球的人物事件。

中共中央纪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CPPCC原副主席、区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原主席李达球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李达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亲属收受巨额财物。

李达球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达球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非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4年8月28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CPPCC李达球受贿一案。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大球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CPPCC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金鑫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政府原县长谭等17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包、项目开发、职务晋升、企业发展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李大球直接或者通过其子李收受有关人员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达球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达球还进行了最后陈述。

李达球亲属、数十人及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今天,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CPPCC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李大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2003-2013年,李达球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有关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10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