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个缔约过失责任的例子。

顾客为购物伤害商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2005年10月20日上午9点65438,张到市中心某大型超市准备购物。因为初晴下雨,天气冷,超市刚开门,前面台阶上还结了一层冰。当张刚刚踏上台阶的时候,他就倒在了地上。超市保安立即将动弹不得的张某送往附近医院,并通知了张某的家人。张被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住院15天,出院休息3个月,医药费花了2500元。事后,张某向超市主张,超市以张某没有进入超市营业厅购物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没有义务承担营业厅外顾客的安全责任。2004年6月8日,10,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7321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到超市购物,目的是与超市订立买卖合同。张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在此过程中受到伤害,超市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张上台阶时没有仔细观察,导致事故发生,自己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

本案分析虽然张某尚未进入超市营业厅,未进行购物,但张某前往超市购物,其行为属于要约与超市订立买卖合同。故应认定张为缔约一方,其受伤应依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处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损失的。在这种情况下,前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注意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不是因为合同尚未订立而在合同中确定的义务,而是在合同订立之前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无论合同是否订立,都应予以赔偿。超市作为商业零售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对前来购物的顾客负有照顾、提醒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合同义务。本案中,超市明知其门前的冰块可能对前来购物的顾客造成伤害,但由于疏忽大意,不相信可以避免或没有及时清理,导致事故发生。超市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同时,张所受损害与超市的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当事人没有正式订立合同,所以受害人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债务人可以不赔偿当事人的间接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的;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者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