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外地户籍社保可以在广东省内不同城市转移吗?

省人大代表以“外地户籍职工可享受养老金,会增加广东省各市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为由,建议省人大修改相关规定,一次性退还农民工养老金。对此,省社保厅近日在相关意见中明确,上述建议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在今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宋等14名省人大代表,在不久前召开的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交了上述修改议案。议案中指出,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日,或者1998年7月1日(不含今天)以前,达到法定年龄,缴费年限累计超过。代表们指出,这种具有外地户籍的员工可以享受养老金的方式增加了广东省城市的养老基金压力。

另外,以深圳为例,外来务工人员相对年轻,在深圳工作时间较短,大部分无意留在深圳,只是希望离开深圳时能有一笔补偿,方便自己以后的生产生活。因此,代表们建议省人大修改《省条例》,一次性退还农民工养老金。

对此,省社保厅强调,按照现行规定,对于部分不打算留在工作城市养老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已进行户籍迁移的,可以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到户籍地;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退还个人缴费,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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