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婆媳矛盾导致离婚,可以起诉婆婆
案例1:婆婆不想给媳妇新房子,媳妇不搬。
2065438+2005年8月,新乡市舞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张莉与被告张宇婚后因琐事引发感情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解除原告张莉与被告张宇的夫妻关系;2.驳回原告张莉要求被告张宇返还彩礼、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装修款共计82044.5元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张灯(化名)的其他诉讼请求;3.被告张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灯(化名)支付彩礼4万元;四、驳回原告张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张莉没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均未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二:媳妇想回娘家,被拒。
家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的王丽(化名)和张伟(化名)经人介绍,2007年同居。张伟一直依恋着王丽,生了一儿一女。后来因为王丽不喜欢张伟,不愿意生孩子,他们在2008年登记结婚,有了一个女儿。婚后,王丽多次提出回娘家,但遭到拒绝。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矛盾逐渐演变成夫妻不和。张伟于2015 10将王丽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分歧。王丽虽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解释双方已无和解可能,故决定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现两人因生活琐事仍未和好,原告每月回娘家居住1天,被被告拒绝。
案例三:婆媳矛盾,被丈夫殴打。
案例2065438+2005年7月,家住驻马店市泌阳县的韩某与儿媳妇发生了一点小矛盾。在双方家庭的调解下,两人达成协议,共同承担韩某一次性赔偿其儿媳妇张某现金1,000元及价值7000元的黄金首饰一件。2065438+2005年9月6日,韩又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被张某殴打后住院两天,后被诊断为头皮裂伤、颅骨骨折。韩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审理,知县法院认为,韩某与张某均为再婚妇女,系经人介绍而结婚。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两人分居。鉴于韩某与张某达成协议,在对方病情痊愈后积极赔偿对方1000元,且二人可共同生活至原告韩某出院之日,故认定二人夫妻关系尚未破裂,依法判决离婚。
案例四: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准予离婚。
简介:李和王是自由恋爱。在他们恋爱期间,王怀孕了两次。李从未放弃与王的婚姻生活,但王对此视而不见。怀孕后,李因身体原因未能得到很好的治疗。在再三催促下,她选择了堕胎。结果胎儿性别不符,夫妻感情破裂。王诉至法院要求与李离婚。法官说: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案中,被告人王患有乳腺癌。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另外,由于家庭环境、工作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五:妻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驳回。
2013,妻子王女士起诉离婚。她认为丈夫因她与他人同居而与她离婚是不道德的,也是合法的,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654.38+020万元。法官认为,王女士主张的654.38+0.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年,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关心;保护他人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夫妻应该互相忠诚,而不是互相诽谤。如果他们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就不能容忍对方的欺骗、隐瞒、侮辱、诽谤等行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王女士与丈夫自2013年6月起一直以正当关系生活,应认定其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本案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是没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