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副部级。

下属部门不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是国家卫生委员会管理的副部级机构。疾控中心是中国疾病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成立后,有业内人士曾分析中国疾控中心如何定位。可能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合并,也可能保持独立,接受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的指导。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成立的意义:新机构的成立,意味着疾控机构的职能不再是单纯的预防和控制疾病,而是促进全民健康。国家疾控中心的职能范围与一些原有单位重叠,其中一些单位以前从未有过职能。未来,国家疾控部门可能面临全方位的调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批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强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处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经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职能可以委托给现有机构或者问题可以由现有机构协调解决的,不再设立其他议事协调机构。为在一定期限内处理某项具体工作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单独设立议事协调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相关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