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院议员

美国宪政主义者称众议院为“众议院”,Burgess是议员,Burgess应该是指殖民地弗吉尼亚议会,一般不翻译。

以下是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1619年,英属美洲殖民地历史上第一次居民代表议会在弗吉尼亚召开。很快,代议制被其他殖民地采用,成为英美殖民政权的一大特色。[1]在后来的殖民地与宗主国关系中,议会发展成为殖民地利益的主要代言人,领导了18年底北美13殖民地的独立运动。作为北美议会的始祖,1619的弗吉尼亚议会一直为历史学家所看重。但由于现存的原始资料有限,加上不同时代的历史学家各取所需,随意发挥,使得后来许多议会发展出来的特点,一开始就被认为是存在的,这使得对这次会议的记述在很多方面与事实不符。

本文以原始材料(主要包括《约翰·波里会议纪要》[2]和弗吉尼亚公司在1619前后发布的相关指示)和最新的历史成果为基础,试图对1619年弗吉尼亚议会的背景和议程作出现实的描述。

一.背景

关于弗吉尼亚议会的建立,至少有三种被广泛接受的观点:(1)议会是殖民地居民要求和斗争的结果;(2)弗吉尼亚公司内部对是否建立议会存在两派争论;弗吉尼亚议会有意模仿英国议会。本节相关部分将对前两种观点略加分析,第三种观点将在第四节讨论。

成立殖民地议会的决定是弗吉尼亚公司在6月5438+0618+065438+10月18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做出的。这份被称为“大宪章”的决议说,为了把殖民地建成“繁荣的州”,使居民享受“愉快的指导和管理”,应该根据公司“自己的大会制度的良好秩序”,在弗吉尼亚建立“由官员和合法法律组成的令人钦佩的政府形式”。与此同时,乔治·耶尔德利被任命为新的殖民地总督。在随后给耶德利的指示中,他被要求召集一个由总督、顾问委员会和居民代表(伯吉斯)组成的大议会。除特殊情况外,大议会每年只开一次会,居民代表由“每镇、百户或专植园各两名居民”组成。大议会通过多数票做出决议,但总督有权否决。议会有权“咨询和决定与殖民地公共福利有关的一切事项”,并“制定和颁布为殖民地的幸福和善政所必需的一般法律和法令”。这个1618的指令已经散了,历史学家认为另一个1621的指令实际上包含了1618的指令的规定,所以一般用1621的指令来解释。)第二年,65438+10月29日,叶德利带着委托书和指示从伦敦起航,前往弗吉尼亚。

翻阅现有史料,找不到任何证据证明殖民地居民曾在公司决策前夕要求成立议会。从当时殖民地居民的情况分析,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也很小。此时殖民地居民不到400人,大部分是合同工,既无财产也无社会地位,不能主张权力。有一部分是早年的“老移民”,1616合同到期后分到小块土地。虽然他们可能会要求权力,但他们的规模太小(具体人数很难确定,大约几十人),没有组织性,无法影响公司的决策。最有资格要求权力的是私人果园的所有者,但他们大多在英国,并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他们的权力之争是公司股东之间的斗争,不应该算作殖民地居民的权力需求。因此,殖民地居民积极争取议会的说法,只是后世历史学家或根据后来的历史发展或出于证明英美人“自治”本质的愿望而做出的猜想,并无事实依据。

所有材料显示,弗吉尼亚议会是由弗吉尼亚公司建立的。但该公司采取这一行动的动机并不是对“自由”政权的信仰,而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基于当前的殖民地形势对殖民地政策的调整,目的是维护公司股东的投资利润,而不是保护殖民地居民的政治权利。

1618年,弗吉尼亚公司从事殖民事业已有11年,面临诸多困难。该公司从一开始就将殖民视为一种商业行为,股东试图从投资中获利。但公司低估了殖民地发展所需的资本投入,殖民地不仅未能及时产生商业利润,还导致公司背负大量债务。殖民地的情况更令人不寒而栗。161600年,公司出资将1600多人运送到弗吉尼亚,其中1000多人在航行途中或抵达后不久死亡,300多人返回英国,只剩下300多人。[4]急功近利的股东深感失望,纷纷退出公司。很多人迟迟不兑现承诺的股份,导致公司财务陷入危机。就在这时,公司分红期到期,没有钱分给股东,只好把殖民地的土地冲抵,按照股份(每股50亩)分给已经服完役的股东和移民。

土地分配给公司的殖民事业带来了两大转折:一是缓解了公司的财务危机,使公司得以继续存在;第二,从根本上改变了殖民地的社会结构。之前公司的土地全部归公司所有,移民是公司派出的合同工,公司对殖民地事务有绝对的控制权。现在,大部分土地都是私有的,私有者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少数自费移民和服务期满的“老移民”。他们从公司员工变成了自由小业主。另一个是大地主,以前是公司的大股东,因为股份多,分到一大块地产。他们不会自己来到殖民地。为了便于管理房产,他们自愿联合几个股东,把房产连在一起,形成私人的“特种种植”。每个“特别种植园”构成公司下的一个独立业务单元,居住者共同遣返移民,开发土地,种植烟草。为了管理方便,公司把这个私人饲养园划为殖民地行政单位。到1618,居住在各种“特种养殖园”的居民数量已经超过了公司公共土地上的居民数量。[5]私人果园独立核算经营,很快发展成为公司本身的竞争对手。自然在很多情况下,他们没有执行公司的决议,导致公司对殖民地的控制力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领导层一方面野心勃勃,试图以私人土地为杠杆,吸收新的投资和移民,振兴殖民事业,另一方面又试图加强公司对殖民地的控制。因此,公司从1618开始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殖民地议会的建立就是“改革”的组成部分。“改革”的内容涉及殖民地经济发展、社会生活和政治制度的方方面面,包括作物多样化、调整贸易机制和加强公地作用等。[6]政治上,废除1610以来实施的军事法规,将英国普通法引入殖民地,进而提出建立殖民地议会的主张。做这个决定的目的很明显。首先,该公司用这句台词向英国公众表明,殖民地已经成为一个有秩序的新社会,商人的投资有望得到妥善利用,移居国外的人也能和英国的居民一样享有法律保护和自由。第二,通过这种方式,最近获得股东身份的自由业主可以有机会在英国行使与股东类似的权利。但最重要的目的是通过接受私人果园的代表参与殖民地政府的决策,加强殖民地管理的团结。因此,《大宪章》和给耶德利的指示反复强调,殖民地的“每一种种植园”都必须“遵守大议会通过的法规”。

至于所谓公司内部在建立殖民议会问题上存在两派的论调,也是捕风捉影之谈。大约在1618,由第一任财务主管托马斯·史密斯爵士和埃德温·桑迪斯爵士领导的两所学校确实在弗吉尼亚的公司中发展起来了。两派在殖民政策上有争议,但公司会议纪要中没有任何内容显示他们在议会问题上有不同意见。根据他在政治上反对绝对君主制,一些历史学家认为桑斯是弗吉尼亚议会的主要建筑师,而史密斯是殖民民主的敌人。[7]事实上,当公司决定建立议会时,史密斯还是财务主管。他不仅不反对建立议会,而且有证据表明他是包括建立议会在内的各种“改革”的主要制造者。[8]桑兹直到2009年4月28日才接任财务主管。这时,新州长耶德利带着建立议会的指示来到了三千英里外的弗吉尼亚州。

第二,选举

1619年4月19日,耶德利总督经过近三个月的航行抵达弗吉尼亚州,不久便发布文告称,根据公司的指示,殖民地居民“在自己的管理中应有管理权;为此,特别召开年度大会,由总督、顾问委员会和每个种植园的两名代表组成。代表由种植园的居民自由选举产生。”议会“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利于殖民地长期稳定的法律和法令。”[9]

可惜现有史料中没有关于选举过程的记载,无法确认选举资格、候选人、选举方式等具体规定。历史学家要根据其他材料做出各种推测,说法不一。鉴于弗吉尼亚直到1670年才对选举权作出明确的法定财产限制,大多数历史学家倾向于认为1619年殖民地所有自由成年男性都参加了选举,少数人认为合同工也有选举权是可能的。当时弗吉尼亚的人口约为1,500人,大部分是刚随耶德利来的新移民(约1,200人)。绝大多数居民是男性。如果上述推测大致正确的话,弗吉尼亚的选举权范围在当时是比较宽泛的,应该不会低于英国40%成年男性同时拥有选举权的比例。[10]关于选举方式,有人认为采用无记名投票,也有人决定采用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12】整个殖民地分为11个选区,其中4个是公司直属的“城市”,7个是私人拥有的“特种养殖园”。每个地方选出的代表分别是:市直属公司;詹姆斯城;威廉·斯宾塞·查尔斯城,威廉·鲍威尔;塞缪尔·乔丹;塞缪尔·夏普;亨利科城;托马斯·道约翰·波兰尼柯坦市;威廉·卡普威和塔克的私人“特别种植园”;阿加尔城;爱德华·古尔盖;托马斯·波莱特;Radil100户;约翰。蒙·罗森哈恩·穆朗恩种植园:克里斯多佛·劳森·沃舍尔·马丁·布兰登:托马斯·戴维斯·罗伯特·斯塔西·马汀百家姓:约翰·波伊斯·约翰·杰克森船长·韦德种植园:约翰·吉布斯·约翰·韦德·史密斯百家姓:托马斯·格雷夫斯·沃尔特·雪莱对这些代表的身份知之甚少。据不完全信息可以看出,他们大多是在弗吉尼亚建国初期自费来到美国的,很多是投资弗吉尼亚公司的小股东,很多是来到殖民地后在与印第安人的战斗中有“战功”的。一个个体(如约翰·沃德上尉)是所代表的繁殖园的主人。[13]

三。议程

2009年7月30日星期五,北美历史上的第一次大会在詹姆斯敦召开。新落成的教堂长60英尺,宽24英尺,它的墙壁、门窗以及内部的布道坛、唱诗班音乐大厅和信徒用的靠背长凳都是用当地盛产的各种木材制成的。周围都是花。

当天上午,总督耶德利由6名顾问委员会成员(也有记录显示只有4名)陪同,随后是22名代表。州长坐在唱诗班中央的绿色天鹅绒面椅子上。安理会成员在两边就座。代表们面对州长,坐在后座上。代表们和总督之间有一张桌子,还有殖民大臣约翰·博瑞和议会大臣约翰·特温。安全官员托马斯·皮尔斯站在一边维持秩序。

会议以祈祷开始,与会者在理查德·巴克牧师之后朗读祈祷文。文章讲完后,州长耶德利主持了效忠国教的宣誓仪式,代表们一一宣誓后,才被允许坐下。然后在《议长》(注:波利在《议程》一文中说自己当选为“议长”,但实际上他只是按照自己的殖民大臣职务主持会议议程,与当时英国议会议长的职责相去甚远。)在博瑞的主持下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首先,我对韦德上尉种植园的两位代表的资格提出了异议。由于种植园的证书不完整,这两名代表被允许坐在房间里,条件是他们立即向该公司申请另一份证书。随后总督要求取消马丁·布兰登代表的资格,理由是种植园的章程中有一条规定,允许其居民享有“不受殖民地(政府)管辖”的特权,这与“第一政府”原则不符。会议随后发函邀请花园的主人约翰·马丁船长亲自出席会议进行磋商。马丁来了之后,拒绝放弃特权,所以他的两个代表没有被大会接受。会议通知了公司这件事,公司下令修改马丁·布兰登的章程,这是后话。博瑞向大会宣读了公司说明,解释了成立议会的目的。然后提交给由代表组成的两个委员会审议。下午,各由8人组成的两个委员会在教堂外讨论了3个多小时,并在第二天向大会议提交了结果。无论是理事会成员还是代表,一人一票。表决以口头或举手方式进行,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州长有权否决大会的投票结果。

连续六天会议基本遵循这一程序,完成了以下任务:

(1)请愿。会上通过了八项请愿书,提交给弗吉尼亚公司:(1)已分配给移民的土地,不得分配给公司其他成员或殖民地官员;(2)公司应尽快派人耕种四“城”的公地和分给司祭的土地;(3)托马斯·戴尔州长1616离任前来的移民,应与后来的移民享有同等权利,所有在弗吉尼亚出生的男性及其配偶都应得到一块土地;(4)该公司派了一名副司库到弗吉尼亚去收取地租,并改变了目前将地租送往英国的方法;(5)公司派遣工匠和各种需要的人才,实施建立殖民地学院的计划(注:1618)。该公司计划在弗吉尼亚州建立一所学院,目的是“教育”印第安人,但没有实施。);(6)将以土著人命名的Coquetin改为Hampton(7)在公司决定批准弗吉尼亚议会的立法之前,该立法可以暂时在殖民地实施;(8)弗吉尼亚议会有权接受或拒绝该公司作出的关于殖民地的决议。

(2)立法。议会审议、表决并公布了该公司在指令中提出的法案,还自行制定了一些法案。由该公司提案衍生的立法有以下几个方面:(1)任何人不得随意伤害土著人,破坏与他们的和平;每一个“城市”和“特育园”都要设法教育一批土著儿童“真正的宗教和文明”,把他们中的佼佼者选拔出来,送到将要建立的培养牧师的学院里,向土著人传教;(2)严禁懒惰、酗酒和“过度修饰”;(3)每个男人必须连续七年每年种六棵桑树和其他“有用的植物”如葡萄和大麻;(4)加强对负责弗吉尼亚对英贸易的私人“仓库”的管理;(5)出售给该公司的烟草经官方检验委员会检验,优等品价格为每磅3先令,劣等品价格为每磅18便士。劣质产品当场销毁,不能出售。

代表们自己提出并通过的法律主要涉及殖民地居民的社会生活:(1)自由民可以与土著自由贸易,但严禁向土著提供锄头和猪,贩卖火枪和弹药者将被处死;(2)未经总督或种植园主许可,居民不得离开20英里以外或超过7天,未经许可不得探访原住民,违者将被罚款;(3)责成牧师记录入教人数、结婚人数和死亡人数,进行人口普查;(4)未经总督准许,不得屠宰任何牲畜。(5)未经许可,禁止擅自乘坐邻居的船只、卡车,严禁偷盗土著物品;(6)牧师要按照阿米干教规进行宗教仪式,所有居民都要参加安息日礼拜;(7)在海湾从事贸易的居民不得欺骗土著人民;等一下。

(3)司法判决。作为殖民地的最高法院,大议会受理了几起重要案件,并做出了两起终审判决:(1)詹姆斯敦代表威廉·鲍威尔上尉起诉托马斯·加内特。加内特是鲍威尔的雇员。按照鲍威尔的说法,他“懒惰懈怠”。他诬告主人酗酒偷盗,并计划暗杀主人。议会决定将加内特的耳朵钉在柱子上四天,每天当众鞭打。(2)罗伯特·普尔诉亨利·斯皮尔曼案。诉讼双方都是印第安翻译,普尔声称斯佩尔曼在印第安酋长面前说了许多州长的坏话。由于只有一个孤立的证据,议会无法证实所有的指控,因此只决定取消斯佩尔曼的船长头衔,并惩罚他为总督免费翻译7年。

此外,议会还作出决议,要求16岁的男性居民每人缴纳一磅烟草,作为“议长”、秘书和安全员服务的报酬。开会的时候,夏天很热。包括州长在内的几个人相继中暑病倒,但有一位代表(沃尔特·雪莱)因病不起,于8月1日去世。8月4日,州长耶德利决定休会。在“议长”博瑞宣读了过去几天所做的所有立法、决议和判决后,会议闭幕。

第四,自然

就宪法结构而言,1619的弗吉尼亚议会是混合权力一院制殖民地的最高权力机构。弗吉尼亚公司任命的总督和顾问与殖民地居民选出的代表聚集在一起,共同作出决定。议会的管辖权不仅限于立法,还包括司法。这种结构与17世纪英国革命产生现代分权观念之前的宪政理论是兼容的。

弗吉尼亚议会在形式上与英国议会在许多方面相似。从会场布置、座次安排、开闭幕式、讨论审议方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制度的通过,无不让人想起斯图亚特王朝议会会议的场景。殖民地居民都是英国移民,英国议会是他们唯一熟悉的代表权力机构,自然在很多方面都要效仿。该公司给总督的指示也反复要求“应尽可能遵循英国通行的政府形式、法律、习俗和司法程序。”

主持会议议程的波利在1605年到161年间担任英国下议院议员六年,对议会程序了如指掌。但在程序上模仿国会,并不意味着公司和殖民地居民把当时的詹姆斯敦议会当成了议会立法机构,更不意味着公司领导或殖民者有意识地按照英国议会的模式设计了殖民地议会。在他们的心目中,弗吉尼亚议会只不过是普通法院的美国分支。因此,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原则上,弗吉尼亚议会与企业管理制度的关系都更为密切。

首先,大议会的名称来源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一般称为总院,但也称为大会),官员会见代表的方式也与股东大会一致,与实行了两院制的国会不同。

第二,居民投票权的标准不是像议会选举那样必须是拥有40先令财产的男性自由民,而是基于公司中股东的权利。

第三,弗吉尼亚议会采用多数同意原则,与股东大会明显一致。[14]就上面提到的与英国议会的相似之处而言,这些程序也被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所以,如果弗吉尼亚议会是从威斯敏斯特议会那里学到这些程序的话,就不会说是直接从伦敦的股东大会上搬过来的了。基于这种与公司制度的密切关系,弗吉尼亚议会在当时的主要作用是充当公司对殖民地实施控制的工具。代表们六天的会议时间,大部分都用来讨论和通过公司提出的提案,很少提出反对意见。他们的行为姿态和公司委派的知事、参事会议没有什么不同。然而,从公司的角度来看,有居民代表的议会起到了总督和其他任命官员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它使公司的政策在法律上得到殖民地居民的“同意”。该公司的遗嘱由议会颁布,成为殖民地的法律。这显然有助于加强公司对殖民地的统治。就殖民地政府本身的发展而言,吸收居民代表进入最高权力机构,显示了政府职能范围的扩大。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定居地的扩大,仅由总督和十余名参赞组成的殖民政府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事务要求。代表的参与不仅扩大了政府的权力基础,也增强了政府的管理能力。

最后,居民行使选举代表的权利,标志着代议制原则首次应用于殖民地政府组织。与会代表在给公司的请愿书中提出了一些反映居民特殊利益的要求,如确认移民对土地的私权、议会的立法在公司批准前有效、议会有权否决公司关于殖民地的决议等。四年后,弗吉尼亚议会甚至提出了这样的原则:只有在代表们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及其州长才能向居民征税。[15]这些都反映出弗吉尼亚的议会一开始就萌发了殖民自治的意识,为以后的权力和独立埋下了种子。

给…作注解

[1]殖民地议会概况见刘友昌:《殖民地美国的议会制度》,《历史研究》第1982期。

[2]约翰·波里,“弗吉尼亚议会会议录,1619”,里昂·泰勒编辑。,叙事

早期弗吉尼亚(纽约,1907),第249-278页.文中引文除注释外均来自该文献,不一一赘述。)

[3]这些指令收集在弗吉尼亚公司的记录,编辑。苏珊·m

金斯伯里(华盛顿特区,1906-35).

[4]布朗,亚历山大,编辑。,美国的起源(波士顿,1890),第二卷,第782页。

[5]克雷文、韦斯利,《弗吉尼亚公司的解散》(纽约,1932),页59-63。

[6]这一观点的代表作品有《亚历山大·布朗,弗吉尼亚早期的英国政治》。

历史(波士顿,1902)和约翰·菲斯克,老弗吉尼亚和她的邻居(波士顿,1899),

第48-52页。

[7]这种观点的代表作品有《亚历山大·布朗,弗吉尼亚早期的英国政治》。

历史(波士顿,1902)和约翰·菲斯克,老弗吉尼亚和她的邻居(波士顿,1899)。

[8]这一观点的代表作品有《亚历山大·布朗,弗吉尼亚早期的英国政治》。

历史(波士顿,1902)和约翰·菲斯克,老弗吉尼亚和她的邻居(波士顿,1899),

第67-68页。

[9]布朗,亚历山大,《美洲第一共和国》(波士顿,1898),第312页。

人民的代表赫斯特,德里克?选民和投票在英格兰

《早期斯图亚特王朝》(纽约,1975),第105页。

[11]布朗,亚历山大,《美洲第一共和国》(波士顿,1898),第315页。

[12]弗吉尼亚公司的记录,编辑苏珊·金斯伯里(华盛顿特区,

1906—35)。第三卷,第449页

[13]见里昂·泰勒编辑。,弗吉尼亚生物学百科全书为代表们准备的简历。

(纽约,1915),Vol.1。

[14]关于弗吉尼亚议会多数同意原则的规定,见“命令和宪法”

在贝米斯,塞缪尔,编辑。,弗吉尼亚公司的三个宪章

伦敦(弗吉尼亚州威廉斯堡,1957),p . 127;关于公司对同一原则的实施,请参见“订单”。

和宪法,“生效,彼得,编辑。,Tracts and Other Papers(华盛顿特区,1890),第3卷,第6号,第19页。

[15]亨利W.W,“美国第一次立法大会”,弗吉尼亚杂志

历史与传记,第二卷(1893),第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