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审计程序是什么?
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我国股票发行审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并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方式、任期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目前,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的方式开展审核工作,每次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由7名委员参加。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报告送达发审委委员,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函件和发审委委员名单。发审委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分为赞成票和反对票两部分。如果赞成票达到5,则通过,如果赞成票未达到5,则失败。发审委成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审核一次。发审委委员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经出席会议的5名发审委委员同意,可以暂缓一次对股票发行申请的表决。暂停投票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前,可邀请发行人代表、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接受发审委委员质询,时间不超过45分钟。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表决结果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
中国证监会负责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和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