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

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中国经济蓬勃发展,纳税成为几乎所有公众都会接触到的话题,中国已经进入纳税人时代。近年来,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通过比较研究,不难看出,在发达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贯穿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全过程。随着我国法治的完善,我国对纳税人及其权利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因此有必要对这一课题进行研究。

本文研究了中国法律规定的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分析了我国法律对纳税人的保护,对建立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公众需求的税收征管措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说明,并对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进行了探讨。

关键字

纳税人;权利;保护

第1章前言

众所周知,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永远是对等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很难想象公民在没有任何权利保障的情况下,还能履行自己的义务。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税收理论和相关研究都是以马克思提出的“国家分配理论”为基础的。在此基础上,国家只享有征税权但不必对公民承担责任,付出任何代价或回报,而公民是有纳税义务但无权要求回报的主体。在此基础上,无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上,都只是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没有真正考虑纳税人的权利,也没有与纳税人权利相关的切实保障措施,是片面的,几乎把纳税人等同于纳税人。

改革开放后,我们终于意识到了这种制度的弊端,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赋予纳税人相应的权利,如保守秘密权、税收知情权、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陈述和申辩权等。这些法律让中国的纳税人为一些纳税人感到骄傲,但总体来说,中国的纳税人并没有真正享受到法律的规定。此外,纳税人权利意识和保护意识的缺乏也未能改善这一状况,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一方面,纳税人缺乏法律意识和合法所有人地位,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进而与税务机关发生冲突,导致纳税人普遍不履行纳税义务,公开偷税、抗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缺乏足够的约束,法律对其约束不大,税收征管部门可以以法律的名义和国家机关的身份“合法”侵害纳税人的利益。

2008年以来,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日臻完善。2008年7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组件纳税服务司成立了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税权保护办公室,通过实施法律救济,有效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次年7月,全国税务系统召开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是保护纳锐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效保障纳税人的权利。2015年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税收征管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和税收管理部门的权利。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减税、免税”,是对税务机关征税权的限制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的规定。新时期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理顺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本文将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本文对此进行初步研究,为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有效建议,保护纳税人权利,更好地促进国家税收征管发展。

第二章纳税人权利概述

研究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首先要明确纳税人权利包括哪些内容,通过对纳税人概念和权利的理解和分析,对纳税人权利进行概述,对纳税人的权力范围进行准确界定。

2.1纳税人权利的含义和性质

2.1.1纳税人及其权利解释

我国历来普遍认为纳税人与纳税人是平等的,这一观念体现在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这一规定的通俗含义是,纳税人就是纳税人,这样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对象,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组织,都是法律规定的纳税人。这种观点在其他单独的税收法规中更加明显。因此,在对纳税人的研究中,学者们也直接将纳税人解释为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称为纳税人。

但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马克思曾经说过:“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因此,随着我国税法的完善和发展,对纳税人权利的研究也越来越丰富。许多学者不再仅仅以法律法规的定义来界定纳税人,而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纳税人的概念。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纳税人不仅是义务人,也是权利人,他们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学者们对纳税人及其权利的看法也影响了中国的税收立法。由于税务在中国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其权利的界定不同于其他相关部门。我们认为,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方面得到的或者应当得到的确认、保证和承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做或者不可以做的某些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的某些行为。其中包括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受到法律保护,以及相应的救助和赔偿措施。而且,根据纳税人权利的不同,应该有不同的实施措施来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总体来看,学者们认为纳税人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的观点是不变的。

2.1.2纳税人权利的性质

纳税人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权力主体,因此纳税人的权利具有独特的属性。

(1)纳税人的权利具有政治属性。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大宪章。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并不矛盾。公民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权利。这种关系体现在税收征管上,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是国家的权力,但同时这些税收也是用来服务民生的,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在此基础上,保护纳税人权利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国家权利。在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国家在运用相关权利时必然会表现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更何况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与我国国家机器的顺利运转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纳税人的权利具有政治属性,需要国家做后盾。

(2)纳税人的权利是广泛的。

纳税人权利包括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微观上主要表现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上,包括税收法律政策知情权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涉税信息保密权。宏观上是指纳税人与国家关系中体现的纳税人权利,如知情权、税收资金使用监督权等。因此,纳税人的权利是广泛的,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以及税收的管理和使用。

(3)纳税人的权利制约国家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履行权利的同时,也表现出税收征管机关的义务。因此,在理解纳税人权利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税务机关义务的反面来理解。事实上,我国税收征管法制定中确定的纳税人权利也是从税务机关的义务中得出的结论。

2.2纳税人权力分类

(1)纳税人权利根据来源不同,可分为宪法权利和税收权利。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纳税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必须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称为宪法权利。纳税人的财产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是纳税人可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宪法权利。

(2)纳税人权利根据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纳税人只有通过法律允许的某些行为才能行使的宪法规定的税收权利,如监督权和救济权,称为纳税人的积极权利;纳税人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支配权和其他不需要纳税人做一定的行为就可以直接享有的税收权利,称为纳税人的消极权利。

(3)纳税人权利根据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侧重于纳税人相关权利静态保护的称为纳税人实体权利,侧重于纳税人相关权利动态保护的称为纳税人程序权利。

第三章: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3.1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意义

(1)保护纳税人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中国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权是我国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权利,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从根本上关系到宪法的规定。通过宪法性法律,可以监督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权力,减少税收过程中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侵犯,保护纳税人权利,促进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和与纳税人关系的更加和谐。

(2)保护纳税人权利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

中国经济近年来高速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各方面发展不平衡的现象。税务机关要平衡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情况,让社会利益在不同层次的群体之间公平分配,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社会和谐。如果不能分好社会财富这块大蛋糕,平等对待不同的纳税人,忽视普通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就会造成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秩序。

(3)保护纳税人权利是提高纳税人积极性的有效措施。

现代税收理论的观点是,公民纳税的主要原因不是被迫履行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是纳税人希望通过积极纳税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产品。因此,当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时,可以促进纳税人积极纳税,使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更加和谐,增强纳税人的积极性。

3.2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包括多个方面。多年来,学者们对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主权在民论、人权论、公共物品论和税收法定论。本文主要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经济学基础来研究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

纳税人权利是政治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因此,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受到社会经济环境及其发展的制约。只有厘清纳税人权利与经济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实现和有效保护纳税人权利。

从经济管理的角度来看,国家是义务主体,受纳税人制约。国家大部分财政收入直接或间接来自人民。中国的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权力也来源于人民所拥有的权利。国家的顺利运转依赖于人民提供的物质信息。国家对纳税人的财政依赖,必然使纳税人具有独立的经济和政治地位。纳税人的这种独立经济地位使得国家对纳税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3.3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

纳税人的权力永远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法律是权利的载体,是人们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来源,所以法治原则本身就是纳税人权利的来源之一。法治的出现是为了制约权力,保障自由,人民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自由。政府的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人民的自由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法治下的平等理念在税法中得到了深入贯彻,使法律关系的平等得到了保障。无论是税务机关的公权力,还是我国公民的私权利,都需要得到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纳税人权利的基础是正当程序原则和最终救济原则,这也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必然成为税收法定的必然结果。

第四章: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纳税人权利及其保障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很大进步。这一过程的曲折对于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4.1我国保护纳税人权利取得成效。

(1)税收立法成果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税收法制逐步完善,公民税法意识增强,纳税人更加注重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和保密权,同时对税权的形式进行了约束和限制,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2)纳税人权利保护在实践中取得的成绩。

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纳税人的权利和保护已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之一。国家和政府机构积极搭建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平台,许多地区建立了“纳税人保护之家”,保护纳税人和个人的权益。

4.2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的完善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经验,从这些方面完善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法律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全面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纳税人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所以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完善。明确纳税人权利保护,不断修改完善税收基本法,与时俱进,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增加相关纳税人权利。

(2)加强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护。

税收司法制度作为纳税人权利和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应不断完善,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护。积极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利用税收审判发现税法中的不足,逐步发展和完善税法,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3)优化纳税服务

税收征管部门的执法态度直接影响公众对国税部门的印象。因此,我国应强化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服务意识,利用行政指导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作用,维护税收征纳关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此外,要不断优化涉税服务措施,运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减轻纳税人的额外负担,省去纳税过程中的多余步骤,让纳税人感受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关心,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

第五章是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的结论。

5.1结论

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是一个被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实际利益和国家的发展前景。研究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和美丽中国的重要命题。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与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相关的各种制度和规定的完善和发展,以及相关观念的转变,必然会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通过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国家财政收入得到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参考

[1]冯,。税收的本质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J]。税务研究,2017(3)。

[2]刘冉。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基础[J]。法律博览会,2017(19)

[3]张永安。税收法定原则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7(4)。

[4]秦玉璧。纳税人权利保护与我国所得税制的完善[J].河北学术期刊,2011(01):150-153。

[5]张美忠。用“税收契约论”取代“国家分配论”——税收理论需要创新。中国经济周刊. 2009 (29) .33。

[6]莫·季红。纳税人的权利。大众出版社,2006。

[7]黄俊捷。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