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绥靖制度是怎样的?

绥靖公署是民国时期国民革命军的指挥机构。

绥靖公署是抗日战争时期由各个战区改编而来的。全面内战爆发,只剩下1、第二、11、12战区,后分别改编为Xi安绥靖公署、太原绥靖公署、保定绥靖公署、张远绥靖公署。

绥靖公署由“绥靖主任”主导,其职权往往与省政府的职权交织在一起。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军委颁布调整省政府与绥靖公署职权划分的原则如下:

一、属于军事或绥靖的一切,如“剿匪”、自卫、修筑防御工事和领土水陆警察、保安队,以及地方自卫队的部署、训练和使用;将由绥靖办公室处理;

二是除军事或绥靖以外的一般事务,如组织人民训练、查帐、安排流放、救济难民等,仍由省政府主办;

三、地方各级乔治人员、保安队、水陆警察、自卫组织,其人事管理人员、考核及抚恤,仍由省政府依例办理;

四、绥靖公署基于军事或绥靖突发事件直接指挥省政府机关(如专员公署、县市政府);

五、绥靖公署对于一般行政事项,认为有必要实行特殊处理的,应请示省政府;

六、绥靖办公室处理分管事项,涉及总局或省政府处理分管事项,涉及绥靖权责的,应根据事件性质,事先协商或通知。

抗日战争胜利后,军事委员会被取消,而绥靖公署仍然设立,并成为一个长期的地方军事组织。Xi安、郑州、福州、重庆绥靖公署的组织规模较大,与行营和“军政长官公署”略有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