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是谁的儿子?
2001年9月26日,李波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5438+10月10被逮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波及其父亲李佳婷利用李佳婷的职务便利,接受香港环德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蓉(另案处理)的委托,帮助其出口卷烟,与云南石油公司合作。李波三次非法收受杨蓉560万港元。其中:1、1997 65438+10月21、被告人李波、李佳婷收受杨蓉现金支票500万元;2.1999年9月,被告人李波、李佳婷收受杨蓉港币30万元;3.2000年6月5438+10月,被告人李波、李佳婷收受杨蓉给予的港币30万元。
此外,被告人李波与其父李佳婷合谋,利用李佳婷的职务便利,接受云南君发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俊(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李波出面收了财物。李家庭为李俊开发昆明螺蛳湾市场改造项目、世博园区住宅小区项目提供帮助,伙同李波非法收受李波给予的人民币950万元。其中:1、1997年5月,通过被告人李波的居间介绍,李佳婷根据事先与李波的约定,接受李俊的请托,为李俊等人承揽昆明罗京湾市场改造工程提供帮助。为此,李波收受李俊人民币500万元,并将此情况告知李佳婷;2.1998 10,通过被告人李波的居间介绍,李佳婷根据事先与李波的约定,接受李俊的请托,为李俊取得昆明世博园小区项目700亩土地开发权、减免该项目道路建设补助款提供帮助。为此,李波接受了李俊以抵债方式给予的人民币450万元,并将此情况告知李佳婷。
以上事实表明,李波与其父李家庭共同受贿人民币950万元、港币560万元,折合人民币65438元+0.5502080元。上述赃款在案发后已被追缴。
2003年8月1日,昆明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波有期徒刑15,追缴的赃款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李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其在与李佳婷的共同受贿行为中没有索贿行为,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他的辩护人云南徐震律师事务所马军、罗涛律师也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波在共同受贿中没有索贿行为,是从属关系,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波伙同其父李佳婷,利用李佳婷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李波未向李俊索贿的上诉理由,经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李波、李佳婷在收受他人贿赂前具有利用李佳婷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的故意。在港期间,他们明知父亲李家庭利用职务之便为杨蓉谋取利益,但仍收受杨蓉巨额贿赂,并将收受的款项按照父亲的遗嘱存入其家人控制的账户。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竖立帮助李佳婷完成了受贿罪。
在被告人李波、李佳婷向受贿过程中,李波主动与李军商量确定的所谓投资项目,两人谈妥受贿金额后,李波告诉其父李佳婷,李佳婷利用职务之便,让的公司获得项目,事后收受贿赂。因此,李波收受李俊贿赂的行为也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因此,李波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情节,原审判决依法对李从轻处罚,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