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房屋征收补偿有新规10,10月21实施。
应该起草补偿计划并上报。
通知明确,南昌市各区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监督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征收补偿方案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报辖区政府,辖区政府组织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及时公布。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为准。
《通知》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否则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使用性质不明确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鉴定操作规程,组织相关单位组成鉴定工作组进行调查鉴定。鉴定工作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通知》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着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中止相关程序,中止相关程序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中止期限。暂停期自征收公告之日起不超过1年。
通知还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就近就地安置,不能就近安置的,实行异地安置。
被征收人提前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搬迁,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通知规定可按提前天数给予相应奖励:征收住宅房屋每超过1天,每户奖励2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每户1.2万元;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提前一天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经营性非住宅户每平方米奖励20元,其他非住宅户每平方米奖励10元;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每户,对经营性非居住户奖励2000元,对其他非居住户奖励1000元。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为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解决房屋征收带来的困难和诸多不便,《通知》明确规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居住地后,可以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以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入学,或者由教育部门在被征收租赁房屋附近安排学位。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凭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因征收而迁入的居民与安置房所在地的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安置房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记者洪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