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土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