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案主犯丁宁是怎么判的?

e租宝案在北京一审宣判。26人因集资诈骗获刑,公司被罚654.38+0.9亿元。主犯丁宁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654.38+0亿元。

2017、12年9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丁典、张敏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公开宣判,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金属罪进行罚金。安徽钰诚控股集团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

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丁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罚金65438亿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丁典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00万元。同时,张敏等24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金属罪、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65438年6月至2015、12期间,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个人债权项目,打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归还集资本息、购买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的运营费用,或被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大部分集资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犯有走私贵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越境罪。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追缴涉案资产。截至目前,本案已追回部分资金,购买公司股权,以及房产、机动车、黄金制品、玉石等财产。目前,追缴和损失追回工作仍在进行中,追回的资产将移交执行机构,最终按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丁宁、丁典、张敏等二被告人及10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志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被告单位及丁宁、丁典、张敏等26名被告人非法集资活动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院根据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部分募捐参与者、使馆相关工作人员、NPC代表、CPPCC成员、记者及各界代表等80余人旁听了宣判。

触犯法律的人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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