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合同关系的法律责任
1.事实合同关系中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双方合同关系的成立。无论是事实合同关系还是书面合同关系,一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的,必须证明合同已经成立。注意,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合同的成立而不是合同的生效。即使是无效合同,仍然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事实合同关系中违约责任的确定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双方对违约责任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没有明确的约定,法院只能根据实际损失、因果关系等要素进行裁量。根据违约赔偿责任的性质,张志胜律师认为,法院应当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是,守约方的哪些损失属于实际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吗?是否应该包括可用的好处?这一系列问题都会要求守约方去证明,真的难能可贵。事实合同关系中的违约责任问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即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后,对方不履行给付义务。所以针对这种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是正常的。
2.事实合同关系订立中的过错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包括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协助义务、通知义务和保密义务;对方遭受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反在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事实合同关系而言,缔约过失责任是常见的形式,因为更常见的是事实合同关系最终被认定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不能追究违约责任,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应对方邀请,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后,对方拒绝接受。此时对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责任的大小由法院裁量。一般来说,如果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能够追回标的物,则对方将承担追回后的运费和工作费用。履行的主要标的物不能收回或者收回后造成巨大损失的,责令对方支付相当于标的物价值的对价;如果有其他损失,对方还是需要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