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张德俊见义勇为行为中的道德和法律问题?
在我看来,提出有罪无罪的概念是一个假言命题,同时表述非常不完整,也是一个前提条件不充分的假言推理,存在逻辑错误,见义勇为与无罪之间没有必然的否定逻辑关系;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层面。见义勇为是道德范畴的概念,罪与非罪属于法律规范的概念。单纯混淆显然是不合适的。准确的表述应该是:见义勇为人员造成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伤亡的,是否构成犯罪?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道德传统所崇尚的理想道德标准,也是人们一直追求的。《论语·为政》说:“见义而不为,无勇也。”看到什么是正义,就要勇敢去做,甚至可以不顾个人安危。这是很大的正义感。见义勇为是道德范畴中的一种理想道德,具有较高的道德层次和思想基础,具有现实意义。一些地方政府对此有具体定义:“见义勇为是指不承担特定职责的公民,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同时也要看到,见义勇为是一种理想道德,但不是公民义务道德。必须遵守的道德是义务的道德。做法律允许的事情,遵守法律,是义务道德的底线。要求每个公民都有很高的道德水准和理想道德,人人都可以勇敢,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但公民必须遵守法律,严禁越过法律底线,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秩序规范。
如果上述论证合理,那么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应该是公民的义务,否则,无论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多么高尚,都可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勇敢的人没有例外。由此,见义勇为的行为和后果被纳入法律的范围。认为只要见义勇为,任何后果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种情绪化、非理性的观点。除了对法律的误解,这种情绪还反映了一个普遍的疑惑:当自己或他人遭遇不法侵害时,该如何为自己或他人辩护?在法律意义上,正当防卫有严格的定义。法律保护和鼓励公民行使自卫权,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很多人认为开车追堵罪犯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说明很多人有用法律看问题的好习惯。但是,有一点被忽略了。逮捕作案后逃跑的犯罪分子和防卫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范畴,可以采取的行动也是完全不同的。从这一事件非常充分的报道中可以看出,被打死或打伤的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抢劫而非抢劫,这与刑法第20条的规定并不完全相符。张德俊帮助被抢妇女抓住歹徒的行为值得称赞,但采取已经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行动,显然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必要的。
认为只要“见义勇为”,就可以超越法律规定而不承担法律后果,甚至滥用自卫权,只会导致以暴制暴、私刑、报复等严重后果,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这不是法治的进步,而是倒退。没有法治,就很难为公民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和守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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