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董事简历

20世纪80年代,广东省恩平市平塘村村委会将采石场承包给当地村民开采。2003年6月20日,165438+恩平市政府将该采石场挂牌出售,将平塘村的甄兴新、甄焕喜、甄燕华采石场整合为“石平平塘甄兴新采石场”,生产规模60万吨/年。2006年底,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因为还有资源要收回,恩平市国土局再次设立新的采矿权进行出让。2007年6月22日,65438+振兴鑫以85万元取得新设置的采矿权。2007年2月8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81.3万吨/年,开采面积0.201.3平方公里,有效期3年(2007年2月至2010)。2007年初,平塘村的一些村民向中央有关部门投诉,称石场的开采导致农田下沉,鱼塘井水干涸,周围村庄的房屋开始破裂,地下空空如也。

据查,江门市国土局依据国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和《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许可权限,有权对石灰石矿和建设规模在50万吨以下的小矿山颁发许可证。但其于2003年颁发的平塘振兴鑫采石场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60万吨/年,2007年2月8日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81。

恩平市国土资源局关闭平塘振兴新采石场,江门市纪委监察局给予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罗某、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科科长牟阳、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科科员罗某、恩平市副市长莫某、 恩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冯某、恩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某、石平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所长梁某行政警告处分。

分析本案,是一起越权审批和非法审批发证形式的非法办矿案件。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发布的矿产资源外,其他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本案中,江门市国土局有权依据国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和《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许可权限,对石灰石矿和建设规模在50万吨以下的小矿山颁发许可证。但其于2003年颁发的平塘振兴鑫采石场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60万吨/年,2007年2月8日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81.30。江门市纪委监察局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这在性质和处罚上是非常正确的。

正所谓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执法部门有很强的违法示范效应,上线有效,上层杯水车薪,下层千里之外。执法部门公然违法行政,法律法规的权威将被藐视,尊严将荡然无存。这样的执法部门自然会失去当地群众的信任和敬畏,管理起来不合理,软弱无力,管理失控。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必须严惩越权审批等违法审批行为,严惩有关责任人员。本案的处理不仅符合这个道理,也符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