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二里庄属于哪个小区?

(2016)渝15行楚39号

原告西咸龙湖办事处听淮桥社区二里庄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牛广友;段德华,;牛光义,都是:。

被告息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张涛,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赵俊峰,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息县龙湖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刚,河南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隰县龙湖办事处经听取槐桥社区二里庄村民小组请求,确认被告隰县政府于2006年6月117日征用原告294.2亩土地违法,于200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我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并于4月8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0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牛光友、段德华、牛光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军、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开庭审理完毕。

据原报道,2006年6月5438+065438+10月17日,被告息县政府对原告村民小组294.2号土地进行征收开发,补偿价格为每亩23000元。当时承诺在二环路拓宽改造时为原告村民小组提供低保、天然气设施到户、每两人一间门面房,并免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后来,被告将土地转让给隰县乔伊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现已建成42栋楼房。现在开发建设已接近尾声,但被告并未履行承诺。原告和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解决。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征用原告村组土地违法。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①原告土地上现有42栋建筑物的照片6张,用以证明该土地的现状。(二)关于二里庄土地征收的批复,用以证明原告38亩宅基地和水库西侧14亩土地被征收。(3)乔伊房地产有限公司承诺函,用以证明其承诺为原告办理准建证手续,并于65438+2月内办理完毕。(4)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土地征收、居民签名、九项内容清楚。⑤土地征收合同和征收合同上有息县城郊乡政府的印章和乡长的签字,用以证明被告没有兑现承诺。

被告辩称,涉案土地征收合法,土地安置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已全部支付给原告村民;原告的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①豫政图(2013)第76号;②新征途(2013)87号;③息县人民政府与河南乔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桥楼街东段道路建设协议》;(4)土地征收合同(民事诉讼原告举证);⑤息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⑥票据没收。以上证据证明,该地块未经批准建设,已被处罚。⑦民事裁定;⑧原告的申诉材料;⑨上访材料意见书。证明原告在信访和民事诉讼中主张的土地为214亩,但本案中被告实际占用193.85438+05亩,并对原告进行了补偿。

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① ⑧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反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相关性;证据⑤的真实性有争议,其他没有争议。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和原告提交的证据①-④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6日,被告隰县政府与河南省乔伊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桥楼街东段道路建设协议》,被告以乔乔公司负责投资桥楼街东段新建1450 m道路及配套设施为条件,向乔乔公司提供200亩国有土地。同年6月5438+065438+10月,乔伊公司项目基本完成。息县原城郊乡政府与原告村民签订征地合同,以每亩23000元的价格取得该宗地,并交付给乔伊公司。乔伊公司于2007年6月5438+065438+10月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2010 65438+10月6日,息县国土局对一桥公司未批先建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随后履行了该宗地的审批手续。2065438+2003 65438+10月20日,河南省政府作出土(2013)第76号《关于2065438+2002年隰县第一批城市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复》,批准该宗地为城市建设用地。

本院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诉权利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但最长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2006年6月,165438+10月,息县原城郊乡政府与原告村民群众签订征地合同,并支付出每亩23000元补偿款,原告当庭认可。可以认定原告当时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于2016年3月16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息县龙湖办事处听槐桥社区二里庄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村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