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2)尽职调查的类型

1.根据尽职调查的内容,尽职调查可分为以下几类:

(1)业务(客户/投行)

(2)财税(会计师)

(3)法律(律师事务所)

(4)其他专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劳动人事、工程等。)

具体其他专业的尽职调查是否需要,取决于目标公司的行业或客户要求。比如,如果目标公司是生产企业,涉及环保问题,客户可能需要聘请独立的环保技术机构进行环保尽职调查;但如果目标公司是历史悠久的大型国企,员工结构复杂,员工人数众多,存在复杂的历史遗留劳动问题,客户可聘请专业的独立劳动人事专家进行独立调查,提供劳动人事问题的建议。

2.根据客户提出的交易类型,主要可分为以下类型的尽职调查:

(1)并购

(二)证券的首次公开发行

(三)金融机构贷款

(4)重组、重大资产转让等。

了解拟议交易的类型将有助于律师明确法律尽职调查的方向和范围。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交易,客户可能对法律尽职调查有不同的要求。

3.根据代表性客户的类型,可以分为:

(1)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2)目标公司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

当然,尽职调查还可以分为其他类型,比如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电信运营商、钢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金融机构等的尽职调查。

(3)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接受委托人的聘请,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调查,以帮助委托人了解目标公司设立和存续的法律状况、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资产和权利的归属和限制、业务经营、守法和合规情况,发现、分析和评估目标公司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揭示或提示与拟进行的交易相关的法律风险。为客户判断拟进行的交易是否可以继续进行提供依据,对目标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补救措施,为交易结构、收购价格、前提条件、交割后义务及交易各方其他义务的确定、业务计划和交易流程的调整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阶段和方法

(1)阶段

1.投标阶段的尽职调查

一些尽职调查需要在投标阶段进行。买方将根据这些尽职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这笔交易以及交易价格。在投标阶段,目标公司往往会要求投资者/买家做出一些承诺。比如,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国某金融机构的项目,目标公司明确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做出排他性不竞争承诺,否则不考虑接受其投资,因此投标人必须在标书中包含相应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律师应考虑客户应做出排他性竞业禁止承诺的范围。据了解,这家中国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很广,除了商业银行一般的存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外,还包括信用卡业务,所以律师要考虑目标公司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在哪些方面做出排他性的不竞争承诺。如果投资方/买方对其所有业务范围作出排他性的非竞争承诺,则承诺范围过于宽泛,将对买方在中国的进一步业务拓展以及与中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产生非常大的不利影响。

2.签署投资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后的尽职调查

在签署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后,通常会进行更多的尽职调查。这个阶段尽职调查的重点和投标阶段不同。签订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时,价格往往是初步确定的。在此阶段,法律尽职调查的目标需要关注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是否发生了变化或改变,应主要考虑主要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存在瑕疵或其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限制(仅限于商业用途而非工业用途;是否属于抵押资产;或根据相关产业政策应淘汰的固定资产);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本身毁损、灭失,导致资产价值减少;目标公司主张的不动产实际上是从其关联公司租赁或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违反项目审批或未取得政府批准等。,以及问题的解决方案和相关的程序和费用。当然,这一阶段的尽职调查还应侧重于为客户提供步骤和程序,以预防和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解决发现的法律问题。

3.分阶段进行尽职调查

一些尽职调查是分阶段进行的。为了节约成本或者赶时间压力,投资者/收购者在初期可能只想对目标公司一定范围内的情况和事项进行有限的尽职调查,如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基本情况(股东结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营业执照)、主要资产和合同、诉讼/仲裁等。,并在确认这些方面不存在重大问题,并拟进一步协商相关交易后,决定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在阶段性尽职调查的初始阶段,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意见,以确定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

因为客户初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发现其所关心的目标公司的重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问题,在这个阶段,律师必须抓住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在有限的时间内提出建议。在文件不完整的情况下,应向客户建议更全面的尽职调查。

(2)模式

法律尽职调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查阅资料室的文件

目标公司会将文件和资料放在其设立的资料室,供投资者/收购者查阅。有时,文件会被送到投资者/收购者或其律师的办公室。

2.现场试验

投资者/收购方及其中介机构前往目标公司进行现场尽职调查。目标公司会将文件和资料放在专门的资料室,并会应投资者/收购人的要求指定相关联系人,协调和安排提供补充文件、管理层面谈、负责回答和解释调查问题的人员,甚至协调和安排投资者/收购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

实地调查需要律师的法律技能和判断力。很多时候,投资人/收购人不会要求律师写冗长的报告,而是要求律师在第一时间向他们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这在投标阶段的尽职调查中尤为常见。律师进入目标公司的现场开始审核文件后,委托人可能每晚都会找所有的中介来问问题。这种方式的调查节奏非常快,律师需要尽快找到关键或主要问题,并在每次会面中提出最有价值的意见。

实地调查是对律师基本功最重要的考验,因为很多时候目标公司不允许投资人/收购人的律师将文件带离文件室,甚至在个别调查项目中不允许提取或审阅文件。比如在一个钢铁项目的调查中,投资方/收购方需要了解目标公司主要生产用地的权属,目标公司拒绝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文件,只同意向投资方及其律师宣读部分文件。又如,在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中,目标公司往往不愿意提供监管报告,因为这会涉及到金融机构的很多问题(如不良资产率等。).但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需要提取文件,更重要的是律师对问题的分析判断。

基于项目或交易的特点或需要,部分投资人可能只要求其律师对有限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先对其关注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律师应当在委托人要求的范围内进行调查。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超出调查范围的事项对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调查的,律师应及时与客户沟通,经客户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查。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一般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该部分重点对标的公司的沿革(即设立、变更、存续)、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对外投资、是否取得法律要求的相关资质、许可和执照、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的监管要求等进行尽职调查。

(2)公司资产情况(包括知识产权)

该部分的重点是查明目标公司资产的权属状况,是否存在瑕疵或争议,是否存在征收、查封、扣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其使用或处置是否存在法律或其他限制或障碍,资产的取得、租赁、转让等相关合同、协议或安排的合法性。就房地产而言,还应特别重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征地和规划、项目建设、竣工验收、预售和销售。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尽职调查,律师除了关注其所有权和权利限制、许可范围和转让限制、权利期限、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外,还应关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合作的协议条款。

(三)公司重大合同信息

该部分的法律尽职调查涉及目标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如采购合同、供货合同、长期供货合同、经销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仓储合同、运输协议、服务合同)、债权债务合同及各类担保合同、关联交易合同、重大资产/股权转让或处置的合同或安排、竞业限制协议、进出口合同、战略合作协议、合资合同、联营协议、投资协议、保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的企业有不同类型的业务合同。

(4)劳动管理

律师应审查目标公司的各种劳动合同模板(包括临时和正式员工雇佣合同)、员工保密和竞业限制合同、与高管签署的雇佣协议、所有适用的社会保险保险范围和支付的合规性、未解决的劳动争议、停工、罢工、工伤伤亡、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劳动部门的处罚或整改要求、员工手册和其他劳动管理制度或规则等。

(5)环境保护

这部分考察要关注目标公司是否取得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内容,是否取得相关环境许可(如排污许可证),环保设施设备是否通过验收,排污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是否存在超标排放、固体废物处置不合格等情况。

(6)税收

大多数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部门会负责调查目标公司的税务问题。法律尽职调查要么不包括这部分,要么仅限于调查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税务登记,相关税务机关或海关是否出具了欠税通知书、欠税票证和逾期通知书,滞纳金或罚款是否逾期。

(7)诉讼/仲裁

在该部分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应重点调查标的公司是否存在中国境内外未决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上述程序的重大违法或违约行为,是否存在仲裁机构、法院和行政机关作出的尚未完全执行的裁定、判决、裁定和决定、调解书。如果有,其内容是什么;是否达成了和解协议和支付协议,其内容是什么。

四、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中的作用和责任

下面以M&A项目考察为例。

(一)收购人律师的职责

(1)根据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和时间,结合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组建法律尽职调查团队。

(2)了解拟交易或项目的类型、结构和商业目的,审查拟交易各方签署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或其他意向文件,起草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3)认真审核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在文件审核过程中,对缺页、未提供的文件和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内容,向目标公司发送补充文件和/或调查问卷清单。

(4)把握法律尽职调查的节奏,确定应重点调查的重点问题,有目的地审查文件。如果规定的尽职调查时间过紧,文件量过大,收购方的律师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增加人手,或者优先向委托人汇报发现的重要问题,然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如果目标公司的文件提供过程缓慢或过于拖延,收购方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以便通过委托人向目标公司施加压力,并相应延长调查时间或加快文件提供过程。律师没有把握好尽职调查的节奏,可能会延误相关方的谈判进程,甚至导致客户失去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调查的机会,不得不退出交易。

(5)进行必要的文档总结。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不是当抄写员或记录员,而是把自己看到的、听到的所有文件和信息都乱抄或记录下来,就是说调查完成了。如果是这样的话,这种调查无疑可能会对客户造成极大的成本浪费,也无法有效帮助客户发现问题的优先级,识别风险的大小,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服务结果。反而会暴露律师在这方面的经验不足。因此,文件摘要的质量也是检验律师是否具有良好判断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律师在对文件进行汇总前,应先对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判断有哪些重要内容和问题,然后进行记录或汇总,而不是在拿到文件后立即盲目复制,忽视尽职调查应有的作用和目的。当然,律师在这方面的判断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需要在做项目和交易的过程中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在接下来的“如何审核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中,我们将讨论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如何把握“重要性”原则。

(6)及时有效地与各方沟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与客户沟通。律师应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的要求和交易目的,向客户汇报目标公司在法律尽职调查中的配合情况以及律师发现的关于目标公司的阶段性重大问题。

与目标公司的人员沟通。帮助目标公司的人员了解尽职调查清单和调查问卷的内容,并就文件和资料中的矛盾或无法相互验证的问题和情况与他们进行沟通。

与政府部门沟通。对于目标公司在项目立项、土地使用、税收、设立审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进行沟通,往往有助于解释和澄清相关问题。

与其他中介沟通。在现场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往往是几个中介机构同时在进行调查或者各自的调查在时间上有重叠。通过相互交换信息,可以确认一些法律问题的存在,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为提供给中介机构的材料和信息分散或不同而遗漏重要问题或无法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例如,仅通过审查业务合同本身的条款,律师不一定能判断含有支付款项义务条款的合同的履行情况,而会计可以通过审计了解合同项下的付款情况,是否有到期未付的款项。再比如,目标公司有拖欠社会保险费或因逾期纳税被罚款的情况,也需要与会计师沟通,判断其拖欠的严重程度或确认是否缴纳了罚款,通过相互交换信息来确认是否存在这些问题。再比如,如果我们与独立调查环保问题的机构沟通,可以知道该机构通过实地调查发现目标公司在某地有垃圾填埋或严重水污染,但这在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中并未提及或含糊其辞。这样,律师就可以为委托人分析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7)起草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报告摘要。法律尽职调查完成后,律师需要以书面形式记录相关工作成果,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并向委托人汇报总结。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公司基本信息摘要(成立与演变、股权结构与管理结构、对外投资等。)、营业执照及合法合规性、各种业务及融资合同/安排、关联交易、公司资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环保、劳动、诉讼仲裁等。,并列出了发现的法律问题,但这只是报告的第一步。由于客户通常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因此无法对发现的法律问题所产生的风险进行法律评估。因此,律师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做简要的法律分析,让客户了解相关问题的法律后果,提示和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然后评估最终对交易或客户的影响,指出是否有解决方案,相关成本如何。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往往有几十页甚至几百页。如果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公司有几十家,且情况复杂,历史悠久,涉及多种所有制或企业形式,尽职调查报告的篇幅会更长。由于收购方管理层通常没有时间通读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对重要或关键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和摘录,并对报告进行汇总(也称为重要法律问题清单或摘要),以满足客户管理层的要求。

(8)与客户讨论发现的法律问题。在尽职调查的不同阶段,律师可能需要与客户讨论重大问题。即使出具了主要法律问题清单或调查报告,客户可能仍需要与律师讨论这些问题。

为什么要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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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标公司律师的责任

在M&A的项目中,越来越多的目标公司开始聘请外部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阶段协助他们。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协助目标公司配合收购人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

(1)机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目标公司会向收购方提供有关其业务、财务、技术、工程、法律、环保等各种文件和其他信息,其中很多属于目标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或未公开信息。但收购方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并不一定意味着并购交易就完成了。为防止属于目标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资料或信息被披露或泄露给其竞争对手或不当公开,目标公司律师应要求收购人及其顾问签署保密协议,对尽职调查期间目标公司提供的商业技术秘密的资料或信息予以保密。

(2)与收购人和/或其律师认真协商法定尽职调查的范围以及提供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调查和结束尽职调查的时间安排。

(3)根据收购方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的要求,协助目标公司收集、整理收购方要求的相关文件,记录所有提供给调查方的法律文件。

(4)在目标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律师交付文件前,审阅相关文件,检查是否有超出既定法律尽职调查范围的文件或资料。需要注意的是,目标公司的律师不应故意隐瞒或扣压属于法律尽职调查范围的文件或信息,因为它们可能对目标公司不利。这样做可能会对目标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如果目标公司在法定尽职调查期间向收购人披露了不利信息,而收购人在知道该等信息或信息后仍决定完成拟进行的交易,收购人将无法以目标公司未来存在该等缺陷为由主张取消拟进行的交易。但如果目标公司当时没有披露但后来被收购方发现,收购方将有权根据这些事件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完成拟议交易的交割或向目标公司索赔。

(5)协助制定文件资料室的管理制度。建立调查人员查阅和资料借阅的管理制度,防止资料室集中的文件和资料被擅自取出、丢失和失密,防止与项目/交易和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资料室。

(6)协调并安排收购方调查人员与目标公司管理层人员之间的沟通和面谈,管理法律尽职调查流程,防止不必要或未经授权的延误。

尽职调查程序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收购方怀疑目标公司有意掩盖问题,信息披露不够诚信,推动交易进程缺乏诚意,甚至可能导致收购方退出交易。五、法律尽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律师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了解交易类型、客户的业务目的和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明确法律尽职调查的阶段和方法。在客户提供的关于目标公司的背景材料非常有限的情况下,你可以花点时间在google或者百度上搜索一下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的成立与存在,行业背景,尤其是行业研究报告,因为行业研究报告往往能揭示同行业企业通常存在什么问题。这样你就可以做好应战的准备,即使没有看过法律尽职调查数据库里的文件,也可以问一些问题。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对公司类型、公司规模、行业特点的把握,对可能涉及的典型问题做出大致的方向性判断。比如,矿山企业首先要了解矿山的类型,是禁止开采还是限制开采,取得采矿许可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矿山的储量(小型/中型/大型矿山分别适用什么审批级别);如果有外资,要研究这个矿的开采是否禁止或限制外资。同时,律师也可以通过了解规模和业务类型相近的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典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六、如何审核目标公司提供的文件?

以公司文件为例。

(一)如何审查公司的基本文件

1,审核公司基础文件的目的

公司的基础文件很重要,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审查公司文件的目的(通常是得出结论的方面)如下:

确定其是否合法成立、合法存续、投资到位;

确定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建立的有效性和存续的因素;

确定其股权结构以及可能影响其股权结构的因素;

注意一些文件的特殊条款(如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委托持股安排等。)

创设和授予的特殊权利,以及对拟议交易的可能影响;

了解公司所属行业和经营范围,以核实公司是否属于特殊行业,是否需要取得特殊营业执照或具备特殊资质;

组织必要的公司信息用于其他分析。

整理公司的基本信息很重要。律师需要对文件进行分类,并对它们进行优先排序,以便向客户提供最重要的信息。比如一个集团公司有几十家子公司,就要区分哪些是最重要的控股/参股公司,并以此为重点,做出反映各大控股/参股公司持股情况的框架图,让客户第一时间清楚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

初级律师,因为没有审核公司文件的经验,怕遗漏重要信息,所以简单的接受所有文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文件的摘要不等于简单的抄袭。其实摘抄太多只会让关键问题不那么突出。在实践中,律师要注意学会如何把握拟交易的核心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有效提炼。

此外,初级律师往往盲目地、机械地提取文件内容,在充分审查之前就开始提取调查文件,把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抛在脑后,忽视或看不到这些文件中的信息所隐含的重要问题。比如股权并购项目,如果客户想控制一家公司,而目标公司比较复杂,小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比较多,那么在审核公司章程的时候,就要注意小股东保护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要看小股东保护的法律规定。如有必要,应在正文中引用或在正文后附上相关法律中的所有相关条款。此外,如果股权过于分散,拟议交易的达成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得到小股东的同意,律师应提醒客户考虑一些可行的措施,以减少不确定性。

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必须对一些特殊问题保持高度敏感,因为这些特殊问题可能会对交易结构产生影响。一些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委托持股安排等。)往往包含一些特殊规定和授予的特殊权利。例如,目标公司是一家钢铁企业,由国有企业转型为民营企业。其股权结构相对复杂。表面上看只有四个自然人股东,这四个人代表几百个自然人持股(A代表技术人员,B代表管理人员,C和D代表其他人员)。一般交易中很少遇到这种情况。律师要警惕这个问题,把它当成法律尽职调查。同时,在发现问题后,一定要结合交易结构来分析:如果背后的这些股东联合起来,对控股股东大会非常不利,但实际上设计这种结构的初衷可能是为了制约控股股东。再比如,某投资人是私募基金,想投资一家公司。目标公司之前已经引入了另一家财务投资者,这是第二轮投资。在第一轮投资中,有一套完整的风险投资文件(如公司章程、投资者权利协议等。),所以律师要对第一轮投资文件做最详细的总结,因为这对客户很重要。另外,标的公司做过项目融资,有一笔贷款,期限10年。贷款协议偏向贷款人,对借款人非常不利,所以一定要把所有的声明和保证都挑出来。因为贷款协议偏向于贷款人,所以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一定要宽(有可能一次不交保险费,陈述和保证不真实,就构成违约)。作为后期投资人的律师,一定要了解上一轮交易的性质,进一步判断会对本次交易产生什么影响。

在与房地产M&A项目相关的尽职调查中,律师对相关问题的敏感性也非常重要。比如,律师首先要审查开发商自有物业的建设是否经过国家发改委的审批,是否有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其他许可,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等。,已获得。然后要考察土地使用权是如何取得的;如果是出让,要看是协议出让还是招拍挂出让;土地的使用条件是什么;是否存在土地闲置费问题;土地出让金是否有支付凭证;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房屋权属是否不符,有无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对于租赁物,律师不仅要审查不动产权证的租赁合同,还要审查租赁合同的合法性、租赁登记、不动产出租人的权利和能力、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租赁房屋的用途等。

2、审核公司的基本文件

众所周知,一般公司的基础文件有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年检报告、其他设立许可(如组织机构代码、统计、海关、外汇、金融、税务登记许可等。)和内部规章制度。公司的一些基本文件是任何尽职调查都不能忽视的,比如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司文件都需要提取或说明,比如组织机构代码证,除非真的缺失或与公司营业执照不符,公司又不能给出合理的理由。

特殊公司文件可包括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合资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股东协议、投资者权利协议、股票期权协议、增资、减资、合并、重组批文、招股说明书、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招股说明书等。不同公司形式、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的公司文件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