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司法局提交的简历需要注明哪些内容?

1.新律师事务所5个备选检索名称(提交申请材料前提交并检索)。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

2、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3、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即申请设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同意设立等。;

4.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名称和住所;

(二)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三)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四)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五)拟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六)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和设立、变更程序;

(七)律师事务所决策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八)本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九)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收费、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

(10)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原因、程序和清算方式;

(11)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程序;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和设立、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和议事规则;

(六)合伙人的收益分配和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和退伙的条件和程序;

(八)解决合伙人之间争议的方式、程序和违反合伙协议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和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和验资报告;

7.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及负责人名单(特殊普通合伙应当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

9.创始人个人信息按照一人一套的顺序排列,提交以下材料:

(1)简历:包括在律师事务所学习、就业、执业的简历;

(2)相关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司法职业或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脱产实习证明:脱产实习保证书;如有以前工作,应提供离职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批准退休的文件。失业人员,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失业证明。如果是农民,需要提供户籍证明;除退休人员外,其他举办者应提供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务中介机构的证明;

已经连续执业的律师除外。

(四)业务已经交接,与原律师事务所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的证明;

(五)申请新设事务所前三年内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六)创始人申请在住所以外的市、县设立办事处的,应当提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或者暂住证。

10.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逐项填写,逐级报送下级司法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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